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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诉人

      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一、自诉人的特征

      自诉人具有以下特点:

      1、启动自诉程序。没有自诉人的告诉,就没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

      2、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自诉人。公诉案件中向公安机关控告和报案的被害人不属自诉人,无权直接启动审判程序。

      3、自诉人在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则具有双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诉中是自诉人,行使控诉职能;在反诉中是被告人,行使辩护职能。

      二、自诉人的义务

      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

      1、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2、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3、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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