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法律快车 > 法律百科 > 争议解决 > 行政诉讼 > 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

      一、共同管辖的概念

      共同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形。

      二、形成共同管辖的原因

      形成共同管辖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1、诉讼主体为复数且他们不在同一个法院辖区,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2、诉讼客体为复数且它们不在同一个人民法院的辖区,如同一个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分布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的辖区或侵权地在不同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三、共同管辖的适用情形

      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 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这里比较常见的是因临界库区、保护区而发生的案件。

      四、处理方法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未分类手动选择分类

    填写联系方式
    悬赏积分
    提交问题
    提问标题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