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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一、主要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的同一性;

      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4、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

      5、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二、分类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一)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需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

      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两人以上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为共同原告。

      (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可合并审理的诉讼。这里所说的,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同类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同类。

      三、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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