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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实施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违宪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根据我国的宪法实施机制,我国宪法实施的途径主要包括宪法修正、宪法解释、宪法监督、专门委员会调查等。

      宪法实施的途径:

      1、宪法修正。

      宪法修正是为了促进宪法规定与社会现实相适应或为了弥补宪法漏洞的立法行为,也是为了促进宪法更加具体明确而细化宪法的行为,更是为了保障宪法目标真正实现的行为。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为了更好地保障改革开放,全国人大已经先后对宪法进行过4次修正,宪法修正的相关制度比较健全,运行也比较规范。

      2、解释宪法。

      宪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宪法的条文、语句和文字的含义进行的解释。由于过分频繁的立宪和修宪会使宪法朝令夕改,有损宪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而宪法解释既可以使宪法适应新的社会需要,又能有效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而,在宪法实施中发挥着独特的功能。三十余年来,围绕着公民选举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裁决立法冲突等多个领域,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重要的宪法解释功能。当然,宪法中的不少规定仍然有待进一步解释,宪法解释的程序也有待改进和完善。

      3、监督宪法,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宪法监督机关,有权撤销或改变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所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是协助进行宪法监督的机构。我国对宪法的监督主要采取的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事先审查是指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制定出来后,报请有关机关备案,由有关机关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包括是否侵害宪法效力进行备案审查。事后审查方式主要是通过对违宪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和建议的途径来实现的。

      目前,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处理。不过,由于无论事先或者事后审查制度,实际上并非是在具体案件发生后提起的审查,往往很难真正发现违反宪法、侵害宪法效力的规范,因而,现行的宪法监督功能还没有达到最大化。实际上,有的行政法规范宣称维护宪法权力,实际上是在限制宪法权力,一些低层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了达到实现行政利益的目的往往会剥夺、限制公民的宪法权利。因而改进和完善宪法监督职能,加强对违宪的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十分必要。目前,我国的违宪审查仍然主要套用立法程序,并没有违宪审查的司法程序,并且现有的宪法监督规定模糊,具体的操作程序、启动程序、实践有效性等都需要提高。

      4、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纠正违宪行为。

      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决议。依据这一规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有权针对重大违宪行为、重大社会事件进行专项调查。实践中,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曾成立了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针对违宪、违法行为予以调查,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功能则需要加强。当然,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进一步通过解释来明确“特定问题”这一语词含义,以保障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一宪法监督职能的合理发挥。此外,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程序启动应当遵循权利用尽原则,即其他手段用尽后仍然无法保障权利,社会仍然存在重大稳定风险的时候,就应当启动该程序,同时,还应奉行独立调查、正当程序和依法调查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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