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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的罢免权

      人大代表的罢免权,是指人大代表有依法提出罢免案和罢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代表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的 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 副镇长的罢免案。?

      【宪法依据】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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