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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

      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是有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组成。

      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

      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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