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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来源 :法律快车整合

2020-11-04

导读:1、原则、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定义、发起和随后进行调查、证据、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追溯效力,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及复审、公告和裁定的说明、司法审查、代表第三成员的反倾销行动、发展中国家成员,是该协议的实质性条款。。2、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协商、争端解决。。3、最后条款。
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的很多商家以低于正常的价格出口到外国,排挤国外商品。近年来,中国商品物美价廉,常出口外国,却屡屡被认为是倾销。这引起了在异国从商的人的注意。国外企业起诉我国商家所依据的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这一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一、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协议由三个部分18个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第一部分包括原则、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定义、发起和随后进行调查、证据、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追溯效力,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及复审、公告和裁定的说明、司法审查、代表第三成员的反倾销行动、发展中国家成员,共15条,是该协议的实质性条款。第二部分包括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协商、争端解决。第三部分为最后条款。

现将《关于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的主要内容作一简介。

1、倾销和损害的确定

(1)倾销的确定。倾销的确定是反倾销措施的必备要件之一。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其出口价格低于在该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Comparable Price),该出口产品即被视为倾销产品。这里所指的"可比价格"就是有关产品在出口国销售的"正常价格"(Norrnal Price)。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因此,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必须首先明确正常价格的确定标准。

①正常价格。正常价格一般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使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格,必须符合以下几项条件:

A.国内销售价格须具有代表性,即有关产品在国内市场中的销售占该产品出口的5%以上。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出口商通过较小的国内销售量人为地抬高正常价格,降低倾销幅度或使倾销不存在。

B.所采用的国内销售价格应是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即在独立交易商之间达成的价格)。

C.不得将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价格视作正常价格。如果出口商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一般销售费用,这一销售不被视为正常贸易做法中的销售。 如果不存在国内销售价格或不能使用国内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反倾销协议》规定可用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格。 所谓第三国出口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出口到一个合适的第三国,且其出口产品价格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所谓结构价格是指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 上述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对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格或公平价值的确认。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如何确认,《反倾销协议》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基本上有如下几种方法:

A.替代国价格。进口方不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格,而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以此计算正常价格。

B.结构价格。即用出口国生产产品的各项投入的数量,如原材料、劳动力等,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C.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在无法使用前两种方法时,便采用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

②出口价格。出口价格相对正常价格,其确定方法相对较容易一些。一般情况下,以交易中的商业发票所表示的金额为准。如无出口价格(如易货贸易)或出口价格不可靠(如出口商与进口商存在伙伴关系),则应使用被控倾销产品首次向独立商人转售的价格作为出口价格。

③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的比较规则。《反倾销协议》进一步规定应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公平的比较,即这两个价格应在同一时间基础上,按同一贸易水平,以出厂价格为基准进行比较,并且还应根据每一案例的具体情况对影响价格的各种不同因素作出适当的补偿或调整。为此,《关于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要求:

A.比较应在同一贸易环节(通常为出厂价)和尽可能是相同时间或相近时间条件下进行。此外,还需考虑其他影响比较的因素,如价格术语、税收、品质、物质特性等。

B.若此种比较需要换算货币,则换算应使用销售日的汇率。通常情况下,销售日被认为是合同成立日期、购货定单日期、订单确认书日期或发票开出之日。如果期货市场上的外汇交易直接与有关的出口交易相联系,则使用远期汇率。

C.在保证公正比较的前提下,调查阶段倾销差额的存在一般应以正常价格的加权平均数与所有可比较的出口价格的加权平均数的比较为基础,或以逐笔交易的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为基础。如果出口价格因不同进口商、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而差距较大,进口方可以用其计算得出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每笔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D.产品若是由原产国流转到一个中介国,再由该中介国出口到进口国时,产品的出口价格应与在该中介国的可比价格进行比较。若该产品只是在中介国转运,或该产品在中介国并不生产,或中介国无可比价格的存在,则产品的出口价格可以与原产国的价格进行比较。 综上所述,倾销的确定有三项基本内容,即正常价格的确定、出口价格的确定及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这三项中的任何一项都对倾销的最终认定有着决定性影响。

(2)损害的确定。由于倾销的存在造成损害的事实,是进口方主管当局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第二个必要条件。《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4条对之有专门规定。

①国内产业的定义。《反倾销协议》第4条规定,国内产业是指生产与倾销产品相同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总称或其相同产品的总量构成此类产品在国内总产量中的主要部分。此外,在关税同盟中,整个一体化领域的工业被视为国内产业,如欧盟。

②确定产业损害存在的标准。损害,是指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实质损害之威胁或实质性阻碍相关产业的建立。确定产业损害存在的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

A.倾销的进口产品数量及其对价格影响的判断。关于倾销的进口产品的数量问题,应考虑倾销的进口商品是否已经大量进入了进口方境内市场,并且呈突发性的增长趋势。在倾销的进口商品对价格的影响方面,应审核是否已经存在所倾销的进口商品导致大幅度降低销售的情况,或此类进口商品是否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阻碍相同产品价格提高的后果。

B.累积损害的断定。当来自一个国家以上的进口产品同时受到反倾销调查时,调查当局可以累计估计此类进口产品的影响。这种累计评估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来自每个国家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超过了2%的最低标准,且来自每个国家的进口数量是不可忽视的,即来自一国进口产品的数量不低于该进口方对该倾销产品进口总量的3%。第二,依照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情况和进口产品与相同国内产品之间的竞争情况,对进口影响的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累积评估的规定,对产品属初始进入市场的出口方及产品出口量不大的出口方,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不利的影响。这样一来,这些出口方就有可能被卷入反倾销诉讼的纠葛之中。

C.倾销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冲击的判定,这一问题应审核影响产业状况所有的相关经济因素,包括销售量、利润、产量、市场份额、劳动生产率、投资收益率、生产设备利用率、价格条件、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产业增长、资金筹措、投资能力等各个方面的实际或潜在负作用。如果对上述各因素进行综合调查后得出肯定性结论,则可断定国内相关产业出现了重大损害。

D.实质损害之威胁的判断。此判断应基于各种事实,如倾销产品是否正以极大的增长比例进入进口方市场,并有持续增长的趋势;进口方境内相同产品的市场价格是否有被压价的明显迹象;受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等。

E.实质性阻碍国内产业建立的断定。倾销虽未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但若严重阻碍了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新工业的建立,进口方也可采取反倾销措施。此种断定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进口方的新工业在实际建立过程中确实受到严重阻碍。

③倾销与产业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任何缔约方要对某种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要证明倾销的进口商品与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确实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进口方当局不仅要检查有关进口商品的各种因素,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产业的生产率变化、劳资纠纷、经济周期等。

二、反倾销的调查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反倾销调查从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申请的内容包括:

(1)具有代表性的国内生产商声称存在倾销的事实

(2)该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相同产品造成的损害;

(3)倾销产品与声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申请人的身份以及申请人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的综 述;

(5)该产品在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出售时的价格资料、出口价格资料;

(6)所声称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发展变化的资料,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程度的资料,表明有关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有关因素和指数。

2、进口国当局立案审查和公告 当局应审查申请书所提供的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起反倾销调查。如果申请受到国内生产商的支持,其集体产量构成了国内产业相同产品生产商全部产量的50%以上,则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申请。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商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相同产品全部生产量的25%,则调查不应发起。 当反倾销有充分证据提起时,当局应予以公告。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1)出口国名称和涉及的产品;

(2)开始调查的日期;

(3)申请书声称倾销的证据;

(4)导致产生声称损害存在因素的概要说明;

(5)指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及其住址;

(6)允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公开陈述其观点的时间限制。

3、反倾销调查过程 一旦调查开始,当局应将国内产业的生产商提出的申请全文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员方当局,并应在受到要求时,向其他有关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 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当局作出存在倾销的最初裁决,并且断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须的,可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有两种:一是征收反倾销临时税,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如需延长,也不得超过9个月;二是提供担保,即出口商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相等于临时预计的反倾销税。临时措施应从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采用。 当出口商以价格承诺方式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从而使当局对倾销有害结果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停止或终止。否则,可立即采取临时措施。

4、裁决

反倾销调查的结局就是依据倾销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作出最终裁决并予以公告,作出肯定的最终裁决的方式即根据倾销的幅度和影响征收反倾销税。如决定征收反倾销税,还应公布各涉讼出口商、生产商出口产品应征收的反倾销税额或税率。

5、行政复审

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提交了认为十分必要的确定资料时,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已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当局应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时进行。行政复审一般应在12个月内结束。

三、反倾销机构

WTO建立了由成员方代表组成的反倾销实施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经选举产生,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委员会履行反倾销协议或成员方授予的职责,组织成员方之间的磋商。WTO秘书处同时也是反倾销实施委员会的秘书处。各成员方应尽快向委员会报告其采取的所有的反倾销行动。各成员方还应通知委员会,其国内由哪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反倾销调查以及该调查的国内程序。

四、争议解决

成员方之间涉及倾销与反倾销而产生的争议,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其主要争议包括:

(1)成员方认为进口成员方实施反倾销措施影响其直接或间接利益;

(2)一成员方认为进口成员方的反倾销措施妨碍了WTO反倾销协议目标的实施;并且经协商未达成满意的结果;

(3)一成员方认为进口成员方所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

综上所述,不知大家对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有了一点了解。倾销与反倾销之间的争议需通过WTO解决,我国企业商品出口外国时,难免会遇到反倾销的官司,要及时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产品价格是处于正常水平以内,寻求司法保护。当然可以联合商会,展开谈判,双方和平解决。由于倾销与反倾销之间所涉及的内容之多,利益之大,请求律师帮助更能具体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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