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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的的法定情形

来源 :法律快车整合

2021-06-18

  在商事活动中,如果当事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就会向他人提供某种信息,促成商事活动的交易,向不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对象发出要约邀请。在现实生活中,要约邀请的情形有很多。那么,要约邀请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答疑解惑,希望能给您带来有一些有效参考。
要约邀请的的法定情形   一、要约邀请的法定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

  此举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从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当然,如果在向不特定人派发的商品订单中明确表示愿受承诺的约束,或从其内容中可以确定有此意图,则应认定为要约。

  2、拍卖公告

  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报价最高者订立买卖合同的特殊买卖方式。拍卖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拍卖表示(拍卖公告);拍买(叫价);拍定。对拍卖公告,各国合同法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因为其中并未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特别是价格条款,而只是希望竞买人提出价格条款。

  3、招标公告

  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对招标的回应称为投标。一般认为,招标属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招标人的决标为承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可视为要约。

  4、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于法定日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行股票者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它通过向社会提供股票发行人的各方面信息,从而吸引投资者向发行人发出购买股票的要约,故属要约邀请。

  5、商业广告

  广告一词有广、狭义之分。广义者包括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及分类广告(如寻人、征婚、挂失、婚庆、吊唁、招聘、求购、启示以及权属声明等广告),狭义者仅指商业广告,我国广告法所指即为狭义广告,其定义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产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从其内容、对象、后果等方面判断,商业广告均不能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应视为要约,例如注明为要约或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即为要约。

  二、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三、拒绝要约后要约失效了吗

  拒绝要约后要约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要约邀请的法定情形的相关内容,构成一个要约邀请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的,但是要约邀请理论上只是向他人提供某种信息,是不存在法律约束力的。如果遇到这方面的问题,建议到法律快车寻求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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