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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两年带病投保的后果是什么

来源 :法律快车整合

2020-11-04

导读: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修订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新保险法两年带病投保的后果是什么

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也是有着一定条件限制的,而且当初在签订的保险合同当中也明确了免赔范围。可是对于这一规定有些投保人并不清楚,所以才有人明明知道自己有病的情况下,目的就是为了减轻自己在医院治疗时候的花销然后购买相应的保险。其实这部分人员应该先来了解一下,新保险法两年带病投保的后果是什么?

一、新保险法两年带病投保的后果是什么?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修订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带病投保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就医时故意向医生隐瞒病史,或医患勾结,让医生在书写病历时隐瞒或修改其既往治疗病史。

2、虚构死亡原因,将长期慢性疾病死亡伪装成突发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疾病死亡。特别是在农村,客户病危时不到医院治疗,让乡镇医生出具突发疾病死亡的证明。

3、变换就医医院,或在死亡前出院。一般是在投保前有住院治疗史,但投保后故意到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或者在死亡前临时出院,以达到隐瞒其住院治疗史的目的。

4、变更姓名后投保。通过到公安、户籍部门变更自己的姓名,有二种情况,一是投保前即变更姓名,用新的姓名来投保;二是投保后变更姓名,用新的姓名来住院。

5、化名住院。一般临时用其他亲属的姓名,或随意编造一个姓名。

6、投保前门诊检查治疗。因为某些慢性疾病,或者因为经济原因,先只在门诊治疗,投保后再到医院住院治疗。

三、投保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及16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投保人。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四、投保权利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小编首先可以告知您的是,新保险法两年带病投保的这种情况是不具备抗辩权的,而且新保险法当中就规定了投保人明知自己有病但是却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有权利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所以还是奉劝大家,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最好不要冒这种法律风险,带病投保的保险合同根本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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