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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检察院起诉书

来源 :法律快车整合

2020-11-04

导读: 1、起诉书 被告人(说明详细信息)。2、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3、于2015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经依法审查查明(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4此致XX人民法院检察员:2015年9月25日。
过失致人死亡检察院起诉书

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要区分不同的性质,其中,以刑事案件立案的案件,当事人没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只有检察院才有提起公诉的权利,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必须要出具起诉书,该起诉书具体该怎么写?今天,小编给大家写了一份过失致人死亡检察院起诉书,大家一起来了解了解吧!

一、过失致人死亡检察院起诉书

过失致人死亡检察院起诉书

XX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X公诉刑诉〔2015〕4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乡**村人,现住**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7日上午11点左右,被告人卢某某和宋某某驾驶冀F****5、冀F****挂红色欧曼牌半挂车,在广灵县南村镇**村风力发电**号机组卸下风叶后,将车停在该机组旁边的土路上进行收板工作,卢某某负责开车,宋某某通过对讲机在车下配合收板,在用销子固定收缩梁与收缩杆的过程中,卢某某在既不能确定宋某某的具体位置,又不能准确把握移动距离的情况下移车,致使宋某某的头面部被固定挂车的横梁和第一截收缩杆的横梁夹住,造成宋某某颅内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5年9月25日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写的一份过失致人死亡检察院起诉书。检查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与民事案件大同小异,只是因为刑事案件性质特殊,由公权力机关提起诉讼,才更能让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能给受害者一定的信任。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快车湖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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