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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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张“借据”改变双方的法律关系,重新划分双方的权利义务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2019年4月,A材料公司与案外人小张、小李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三方共同投资C地块项目。后B装潢公司向A材料公司分别转账35万元、52.5万元、52.5万元,上述转账均备注“借款”。2019年12月,A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小赵向B装潢公司出具借条并加盖了公司公章,载明借到B装潢公司人民币140万元,2020年6月份归还70万元,8月份归还70万元,并备注此前的三方约定(C地块项目)作废。2021年10月,A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小赵在上述借条复印件下方书写承诺书一份,载明承诺上述借款140万元,利息50万元,合计190万元于2021年春节前付清,逾期违约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倍计算。到期后,A材料公司未能还款,B装潢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A材料公司还本付息。A材料公司辩称,其与B装潢公司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涉案的140万元是案外人小张支付的投资款。双方对簿公堂,各执一词。法院另查明,小张与B装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孙系夫妻关系。判决:一审法院认为,A材料公司与小张、小李签订合作协议,小张因该合作协议通过B装潢公司向A材料公司转账140万元,此后经清算,由A材料公司向B装潢公司出具借款金额为140万元的借条,可以认定A材料公司结欠B装潢公司借款140万元。A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述承诺书明确140万元、50万元利息,合计190万元于2021年春节前付清。现A材料公司未能按约还款,其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条约定还本付息,但利息标准为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一审判决后,A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律师说法:审判实践中,除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外,还有很多此类由基础法律关系转化而形成的借贷关系。尤其投资纠纷中,合伙各方在散伙时会对投资收益等进行清算,一方投资款可能会转化为借款,若各方协商一致将投资款转化为借款,则均应当按照借贷的规则还本付息。若合伙各方对合伙清算事宜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也未一致同意将投资款转化为借款,切记不要以“借条”或“借据”等形式作为结算依据。投资人一旦变为出借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将重新设定。投资关系中,收益与风险同在,经营回报不固定;但借款关系中,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要按约定还本付息。
    潜江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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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嫌寻衅滋事罪,聘请律师辩护,成功被不起诉!
    以来,本人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多
    潜江律师-汪克强律师 汪克强律师
    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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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嫌骗取贷款被刑拘,聘请律师,成功取保候审
    留的强制措施,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现侦查
    潜江律师-汪克强律师 汪克强律师
    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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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获刑罚,律师辩护被轻判
    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同年7月5
    潜江律师-汪克强律师 汪克强律师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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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伤害获刑罚,律师辩护获轻判
    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辩护
    潜江律师-汪克强律师 汪克强律师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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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迫卖淫罪辩护词
    前经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今天结
    潜江律师-张叶盛律师 张叶盛律师
    201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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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婚多年没领证,老婆车祸身亡儿子要和我争赔偿款,法院怎么判
    谁能合法继承,同居关系是否属于事实婚姻?案例回顾邹先生与颜女士于198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交往,于1981年6月8日俩人按照当地的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1982年5月2日生育一子。1990年,颜女士的父母因病相继去世。2020年7月23日,颜女士驾驶的机动车与一辆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颜女士当场死亡。颜女士生前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未指定受益人。颜女士的儿子在颜女士去世后,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经核实后,将颜女士死亡的保险理赔款15万元汇入颜女士儿子的建行账户中。邹先生得知保险理赔款下来之后,找儿子协商将其中一半的保险理赔款7.5万元分给自己。儿子不同意支付,称邹先生与颜女士未领结婚证,双方不是夫妻关系,无权继承其母亲的遗产,应当由自己全部继承。无奈之下,邹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颜女士死亡获得的保险理赔款15万元,由儿子向其支付其中1/2的份额,即7.5万元。律师解读本案中邹先生在与颜女士未领结婚证情形下,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颜女士的遗产,能获法院支持吗?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即便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于1994年2月1日前,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也就是合法夫妻。又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保险理赔款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若被保险人生前对保险理赔款处理亦未立有遗嘱或遗赠,则保险理赔款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之间等额分配。本案中,邹先生与颜女士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于1981年6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因此邹先生与颜女士属于合法夫妻。由于颜女士在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也未立有遗嘱,保险理赔款15万元作为颜女士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颜女士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邹先生、儿子、颜女士的父母。颜女士的父母先于颜女士去世,因此颜女士的遗产由邹先生和儿子共同继承,各继承7.5万元。鉴于保险公司已经将保险理赔款15万元全额汇入其儿子的建行账户中,故其有义务将其中7.5万元支付给邹先生。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邹先生的诉求,判决颜女士儿子给付邹先生保险理赔款7.5万元。
    潜江律师-王俊颖律师 王俊颖律师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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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有哪些具体法律规定?
    谤或者恶意攻击他人,包括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不仅侵犯其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同时也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禁止通过网络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披露其隐私,对未成年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人可能面临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3.在刑事责任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等条款,虽然未直接针对未成年人,但对于通过网络侮辱、诽谤未成年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的,依然可以适用相关刑事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消费限制有何法律规定?我国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消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和非理性消费的原则。具体表现为对未成年人游戏时间、游戏付费服务等方面的规定,旨在引导未成年人形成健康的娱乐习惯和理性的消费观念。1.游戏时长限制:根据相关法规,网络游戏企业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限制未成年人每日在线游戏的时间,并且在特定时间段内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2.消费金额限制: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付费服务,法律规定了明确的限额标准。网络游戏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未成年人的游戏付费额度进行严格限制,严禁超额消费。
    潜江律师-周清智律师 周清智律师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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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投顾业务的合规风险点汇总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投资顾问业务是持牌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不得擅自经营。对于机构内的从业人员,也是要执证上岗的。监管部门对于投顾业务的开展进行了非常严格的限定,展业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一、人员管理1.应避免投顾人员兼职、挂靠等情况的出现。2.发生投顾人员变动岗位、离职等情况时,应在该事项发生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销登记。3.应该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公示并及时更新投顾人员信息。4.建立投资顾问参与媒体节目的内部审批机制,确保参与媒体的人员在协会完成登记。5.投资顾问参与证券节目,应进行风险揭示,在节目显著位置公示公司全称、个人姓名及其登记编码等信息。6.投资顾问参与证券节目,不得违反规定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二、人员须执证上岗1.对于提供投顾服务的人员,必须注册登记为投资顾问,否则就是无证展业。2.对于投顾业务的营销、客服等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但不涉及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虽不要求注册登记为投资顾问,但必须是注册登记为从事一般证券业务。三、投顾协议签订1.制定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详细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2.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应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码;(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3.应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中应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必备条款。4.应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中是否应包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必备条款。5.应告知客户不以个人名义收费,且在协议中明确费用收取方式。四、适当性管理1.应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建议服务。2.对于以服务产品形式提供的投顾服务,应按照规定对投顾产品划分风险等级,根据投顾产品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的投资者类型进行适当性匹配。3.在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投顾产品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顾产品的,应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就投顾产品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方才向其销售相关投顾产品。4.在投资者和投顾产品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投顾产品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五、投顾服务与业务推广1.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具有合理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2.在做出投资建议时,应按规定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3.不应向投顾客户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的行为。4.明确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保证投资收益。5.明确禁止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6.营销环节应避免出现以下违规行为:(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提供投顾产品或者投顾服务;(二)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顾产品或者投顾服务;(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投顾产品或者投顾服务;(四)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顾产品或者投顾服务;(五)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六、客户回访1.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独立实施客户回访。2.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和要求,区分不同类型定期及不定期进行客户回访。3.明确客户回访内容,应针对投顾业务制定标准的回访话术,包括合规性及满意度。七、软件工具和终端1.公司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类似功能的,应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2.公司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类似功能的,应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3.公司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类似功能的,应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4.公司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类似功能,且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潜江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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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消费者购买到风险等级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且最终亏损,该消费者是否可以进行维权?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潜江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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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意见
    其提供法律服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潜江律师-张叶盛律师 张叶盛律师
    201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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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迫卖淫案辩护词
    前经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今天结
    潜江律师-张叶盛律师 张叶盛律师
    201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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