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民法典 > 物权 > 物权共有 >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

[民法典]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

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文章解读 更多>> 法律快车说法 更多>>

  • 物权共有人私自将共有物转卖的刑事责任
    物权共有人私自将共有物转卖的刑事责任

      对某些特定物,我们有时会存在与他人共有的情况,即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共有人们都拥有的权利,部分共有人想要转卖共有物时,需要我们其他共有人知情且同意 阅读全文>>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次阅读2021-05-06

  • 物权共有人不同意合同无效吗
    物权共有人不同意合同无效吗

      我们知道共有物是所有共有人一同享有的,共有人对共有人享有所有权,当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物时,需要按比例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那么,物权共有人不同意合同无效吗?物权共有 阅读全文>>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次阅读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