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天宇律师,中共党员,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律师协会会员,擅长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及刑事案件辩护,目前担任无锡、宜兴等地十余家企事业单位及外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有法律服务需求的朋友可以联系面询。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指出:“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系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它们与借款的企业或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追偿债权权利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由此可知,银行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时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是普通时效2年。但在日常工作中,银行会因为自身或者外部的原因错过两年诉讼时效的期限,使其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给贷款带来风险,从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笔者认为应根据相关规定,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避免因诉讼时效所带来的风险。一、对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为防止银行丧失其诉讼时效,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直接从债务人账户上划收利息或本金。这是银行作为债权人所行使的抵销权。《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时生效。”按照合同法的这一规定,由于银行和借款人之间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情形,因此银行可以自动从借款单位的账户上扣款收贷,并且只要通知对方,而无需当事人的同意。二是及时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只要银行有催收行为、债务人有还款或认可所负债务的书面行为,诉讼时效就得以延续。三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银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督促借款人限期还款,只要借款人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银行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实践中,很少有借款人不提出异议的,但是作为银行,可以将支付令作为一种延展诉讼时效的工具。如果对方提出异议,该笔债务的诉讼时效即中断,开始重新计算,这样就为银行提起诉讼争取了更充裕的时间。四是依法起诉。当用尽其他方法后,银行仍然不能实现其债权的,那就应该尽早起诉。二、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措施,对贷款损失进行补救一是通过合法的方式继续催讨还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届满,银行只是丧失了胜诉权,而债权依然存在。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银行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仍要争取一切机会主动催要贷款。二是继续行使抵销权。在银行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以后,银行仍然可以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扣还款。在采用这种方式的同时也要注意避免构成侵权,尽量采用协议的方式,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有关的条款。三是通过催收通知,使借款人对该笔债务重新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当然,仅仅只有对原债务的确认,对贷款的催收仍然缺乏有力的保障,因此,在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章确认的同时,应该尽量在催收贷款通知上进一步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使催收通知演变为还款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样,银行就又重新获得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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