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文锋律师,男,2005年开始在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从业至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先后担任中国广播网河南分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驻河南记者站、郑州市兆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擅长:
儿子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犯罪情节,寻衅滋事可以寻求判处缓刑。
依法应予支付。约定不能改变法定。具体细节问题可电话咨询本律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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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姚律师确实是一位专业、热心的好律师,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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