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文锋律师

姚文锋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

法律咨询
  • 姚文锋
    儿子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2010-06-02
  • 姚文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犯罪情节,寻衅滋事可以寻求判处缓刑。
    2010-06-02
  • 姚文锋
    可委托律师起草或者代理。
    2009-11-17
  • 姚文锋
    依法应予支付。约定不能改变法定。具体细节问题可电话咨询本律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姚律师。
    2009-11-17
  • 姚文锋
    您可以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情况,律师可以了解到涉嫌罪名、关押地和会见您的朋友等一系列案件情况。具体细节问题可电话咨询本律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姚律师。
    2009-11-17
  • 姚文锋
    建议您持协议当面咨询本律师。根据房屋性质及现状,这种协议一般是无效的。具体细节问题可电话咨询本律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2009-11-17
  • 姚文锋
    没有新的政策,但如果您有证据证明死者生前是在城镇居住并有收入。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具体细节问题可电话咨询本律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姚律师。
    2009-11-17
  • 姚文锋
    如果王某确实没有丢钱,那么李某就是无罪的。具体细节问题可电话咨询本律师。
    2009-11-17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姚文锋
  • 执业律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619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 地  址:
    郑州市农业路东一号豫博大厦17层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