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备采购没有进行招标,可以在事后补招标程序吗?
【基本案情】某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因急需采购一批工程设备,项目业主未经招标直接与之前合作过的A厂家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后考虑到该批设备金额较大,属于法定必须招标的范围,于是决定补办招标投标手续。项目业主在招标代理公司的配合下,由A厂家自行邀请了另外两家企业配合“投标”,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最终A厂家以综合评分最高的成绩,获得“中标”。后工程审计时,审计人员发现设备实际交货日期早于招投标和签约日期,项目业主虚假招标的行为受到了有关部门的查处。【法律分析】在该案中,招标投标工作尚未进行,“中标人”已经开始供货,属于典型的“明招暗定”或者说是虚假招标。实践中,部分招标人以工期紧张等为借口,未通过招标投标手续即选定熟悉的实施单位先期开展工作。由于担心规避招标受到查处,往往又自作聪明地补办虚假的招标投标手续,认为只要完成了招标程序就符合法律的规定。《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该案中的项目业主虽然事后补办了招标投标手续,但该次招标属于明显的虚假招标,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国有投资项日的主管人员还将给予处分。【特别提示】对于建设工期比较紧张的项目,业主单位应该提早着手准备有关招标投标工作,避免出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因时间原因来不及组织招标的情况,更不能通过事后补办招标手续的方式搞虚假招标。
委托炒股30万变2万“保底条款”无效
小谢和小赖是大学同学。小赖毕业后在一家证券公司上过班,对投资理财有一定经验。小谢的母亲赵某见身边人炒股赚到钱,心里也痒痒的,听说儿子同学懂炒股,与儿子商量后,决定找小赖帮忙,委托他为自己炒股理财。2014年初,赵某开立股票账户投入30万元。小赖说他的一个朋友水平更好,就让朋友帮赵某打理股票账户,赵某表示同意,并与小赖的朋友口头约定利益由赵某得七成,小赖的朋友拿三成。到当年下半年,小谢告诉小赖:“你的朋友帮我家炒股已亏掉10多万元,账户余额只剩下16万多元了。”小赖决定自己亲自操盘。小赖操盘后,赵某的账户逐渐扭亏为盈,最高峰时账户余额达到30万元左右,完全回本。因为小赖“成功”的经历,小谢信任有加,自己基本不去查看账户的情况。但小赖终究没躲过“熊市”影响,而且此后运气变得特别不好,买什么股都是下跌。2015年1月,赵某去证券公司查自己的账户,发现账户余额竟然只剩下3万元。赵某无法接受这个现实,遂找小赖“讨要说法”,“虽然这几年整个股票行情不好,但周围的朋友一般也就亏一半左右,而我的账户亏损成这个惨状,小赖你没有尽到合理管理义务,要承担一半的损失。”经“谈判”,最后小赖向赵某出具一份欠条,承诺“到2015年6月1日,若赵某账户余额达不到16万元,剩下的差额由小赖支付”。但到了2015年5月底,赵某查询账户余额,发现仍只有2万余元。打电话给小赖,小赖也不再接听她的电话,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赖支付差额款13.8万元。法庭上,小赖说,当时因为小谢母亲赵某情绪极度不稳定,声称要自杀,故小谢做其工作,说先出张欠条安抚一下母亲,以后不会真的让其承担责任。“所以我当时认为这事能够到此为止,之后基本没再去帮赵某的账户进行买进卖出的操作。”而且,小赖辩称:“我为赵某炒股是无偿的。”最终,经法官调解,小赖同意支付赵某赔偿款7万元。法官说法:小赖接受赵某的委托为其炒股,双方之间成立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在发生巨额亏损后,小赖向赵某出具欠条(实为承诺书),小赖作为完成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小赖称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说法不能成立。但从欠条的内容上来看,小赖承诺“到2015年6月1日,若赵某账户余额达不到16万元,剩下的差额由其支付”,该约定与对所造成的亏损如何分担的约定有所区别,与保证未来盈利而不亏损的约定无异,实际上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这种将全部的投资亏损风险约定由受托人承担的约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系无效合同。
共有权被侵害 妻子追回购房款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如果对婚姻不忠,且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给第三者购买了房产,那么另一方该如何维权?下面案例也许会给你启示。案情张先生和王女士于1976年结婚,30多年来,夫妻关系还算和睦。可近期却发生了意外情况。原来,不久前,作为总经理的张先生与其秘书林女士走到了一起,张先生还花了140余万元为林女士购买了一套房屋。买完房后,林女士对张先生的态度大变。张先生觉得对不起老伴,并交待了实情,王女士大怒,并向法院起诉:认为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自己私自购买房产并将房产赠与他人,严重侵犯了她作为夫妻财产共有人的权益;林女士知道张先生已婚,还与其走到一起,并且接受房产,于法无据;要求林女士返还购房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林女士称,购房款是她本人自行支付的,与张先生无关。法院判决认为:张先生账户内的140余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他未经妻子同意,自行将上述款项用于为林女士支付购房款,其行为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林女士如数退还上述款项。律师说法——《婚姻法》明确规定,没有书面约定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婚姻法》还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张先生名下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其处理这部分财产应征得王女士同意,张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存款进行处分,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所以,法院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