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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标的项目中,投标人少于两家时,招标人能否直接开标和评标?

来源:张程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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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国有投资项目的货物招标中,第一次招标时投标人不足3家,后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然而,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然只有两家,招标人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直接予以开标和评标。未中标的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遂投诉至行政机关。

 

【法律分析】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因此,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只有两家的情况下,如果招标项目属于第一次招标,招标人应宣布招标失败,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招标;如果招标项目已是第二次招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特别提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但条例并没有解决第二次招标时投标人仍然少于3个时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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