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海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系。1994年开始担任国有大型企业、民营企业、公司法律顾问。2006年开始执业于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现受聘担任营口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及多家公司、个人法律顾问。业务领域:擅长保险合同纠纷和交通事故人损、财损赔偿纠纷等业务。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纠纷案件300余件,办理多种类型的民事、刑事案件。专长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公司间各种合同纠纷案件。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姚振海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系。1994年开始担任国有大型企业、民营企业、公司法律顾问。2006年开始执业于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现受聘担任营口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及多家公司、个人法律顾问。业务领域:擅长保险合同纠纷和交通事故人损、财损赔偿纠纷等业务。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纠纷案件300余件,办理多种类型的民事、刑事案件。专长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公司间各种合同纠纷案件。
最高法发布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全文)2011年08月12日12:28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八月九日法释〔201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机动车肇事所引发的赔偿争议日渐增多。其中相当一部分争议是由于受害人不清楚如何索赔和事故责任人不知道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项目、限额,导致责任人不能及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及时协调保险公司理赔,造成受害人在伤亡后本人及近亲属得不到及时赔偿,进而诉讼解决。鉴于这些情况,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款》、《商业三者险条款》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和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的约定,对交强险理赔的相关法律问题简要分析。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限额。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责任的有无确定不同的赔偿限额。2008年1月31日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被保险机动车负有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无事故责任的,无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发生的交通事故,被保险机动车负有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无事故责任的,无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的驾驶人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分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按第三者损失全额计算,不按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计算损失,超出限额的部分交强险不予赔付。多辆机动车碰撞导致的一起交通事故,根据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情况和其在事故中责任的有无,按照《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项目。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财产损失。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床上临床医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实赔付。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程序。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凭相关材料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机动车有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之一的,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床上临床医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限额内垫付,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四、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案件中的诉讼地位。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事故责任人未及时赔偿或赔偿未协商一致,导致诉讼。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起诉事故责任人赔偿时将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有的还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有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为同一种类,才可能构成共同诉讼,在交强险诉讼案件中,受害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诉讼是侵权诉讼,而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保险合同关系,二者给予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存在,诉讼标的既非共同,亦非同一种类,并且现行法律未赋予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保险人有直接求偿权,因此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甚至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与交强险有关联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商业三者险的诉讼赔偿,商业三者险所体现的是合同当事人真实合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未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对事故受害人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诉讼案件中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应依职权直接追加保险人为被告,但可以追加为第三人,受害人起诉可以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请求其在交强险的法定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高法【2009】120号关于印发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第21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以责任人为被告,以承保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提起诉讼的,应通知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当事人未提出相关申请的,可依职权通知保险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保险公司已全部履行其承保人义务的除外。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付责任。根据该座谈会会议纪要的精神,赋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起诉保险公司和法院依职权通知保险公司参加诉讼的权利。五、肇事车辆挂靠公司的责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高法【2009】120号关于印发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第20条规定出租汽车或挂靠运营的车辆肇事后,受害人要求挂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可根据挂靠单位的过错程度,综合考虑其对运营车辆管理的紧密程度以及车辆运营收益的分配情况等因素,确定挂靠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大小。根据该会议纪要的精神,确定了挂靠单位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辽宁省高级法院、辽宁省公安厅辽公交(2001)62号《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与该会议纪要规定相抵触的部分失去法律效力。六、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交强险条例》是国务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应遵照执行。《交强险条款》是条例的详细阐述和规定,条款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组成部分已通过保监会的审批,全国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统一使用同一条款。条例和条款的规定与上位法(《道交法》)不存在冲突。部分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打破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可在各分项限额内调剂,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有悖于法律规定。国务院制定交强险条例和批准交强险条款的行为是抽象行为,假设有错误,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也无权审查,或擅自更改。任何以非规范性文件、讲话等形式更改条例、条款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七、受害人损失的赔偿。受害人的各项合理损失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先由承保肇事车辆(致受害人伤害的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承保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理赔。
跑了和尚跑不了庙案情概述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某小区楼房建筑施工,将6号、7号楼房主体建筑工程施工承包给A某(包工头),签订了转包合同,确定A某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A某施工时与B钢模板租赁站签订钢模板租赁合同,约定了租金、违约金、损失的赔偿等计算方式,合同书租赁单位A某填写建筑公司的名称,签章处签署A某姓名,建筑公司未盖章。A某施工尾期因负重债失踪,B钢模板租赁站与建筑公司口头商定待工程完工后再拆回钢模板,后建筑公司管理人员退还部分钢模板,租赁站按合同的约定计算租金、丢板损失等共计116980元,B租赁站为此将建筑公司和A某起诉要求连带支付租金。一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和A某连带支付租金116980元,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办案札记几年来我代理B钢模板租赁站类似的案件多起,这次纠纷发生后,B钢模板租赁站聘请我代理。我接受委托后,详细地分析了案情,找到待证的事实点,顺点要求B钢模板租赁站提供、收集证据。在几方面的待证事实清楚后,证据基本充分。我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建筑公司与A某应连带支付租金、赔偿损失、给付约定的费用计116980元。租赁站提交的证据有:1、钢模板租赁合同书证明租赁关系、租金、计算方式、维护费计算方法、损失赔偿计算方法。2、租赁产品提货单证明租赁钢模板的型号、数量、日租金、清理费、维护费等说明。3、租赁产品退还单证明退还钢模板的型号、数量。4、建筑公司副经理批条一份证明租赁站从建筑公司取回租赁的钢模板。一审建筑公司未参与,上诉称其不承担给付租金的责任,其未与B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A某不是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建筑公司只按合同约定收取工程总造价2%的管理费,租赁系A某个人行为,租金应由A某支付。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工程承包合同书证明建筑公司承建某小区楼房建筑工程施工。2、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证明建筑公司将某小区6号、7号楼房建筑工程施工发包给黄某,收取工程总造价2%的管理费。庭审过程中,我合理利用B钢模板租赁站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A某系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建筑公司对A某租赁模板约定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又合理的利用建筑公司的证据发表了有利于B钢模板租赁站的解释和质证意见,我认为租赁关系合法有效,虽然建筑公司未在合同上盖章,但证据已证明A某与建筑公司之间的从属关系,A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建筑公司应对A某与B钢模板租赁站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我的质证意见和辩论观点被采信。一审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十一万六七九百八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对以上费用互负连带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办案随想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经常将承建的工程分解转包给没有资质条件的有关组织或自然人(俗称包工头),包工头在施工时由于资金不足,又贷款困难,于是便高息民间借贷和赊购建材,甚至诈骗,之后逃跑失踪,导致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困难。本案A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与租赁站签订了租赁合同,虽然建筑公司没有在合同上签章,但相关的证据证明了建筑公司应承担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该案代理,感触到对每件案件,无论大小,一定要认真仔细!如果不能分析到待证事实点,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那么无法证明主张的成立,其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对代理的案件一定要站在高度跳出来看,认真仔细的分析,全面客观地收集、提供证据证明,从而做到待证事实充分证明,主张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代理词二审代理意见一、原审被告黄某系上诉人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几年来黄某从被上诉人租赁站租赁钢模板一直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站有理由相信黄某系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上诉人提供的其与黄某签订的某小区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的乙方“施工负责人”为黄某,工程款的给付方式为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方)将工程款直接拨付给上诉人建筑公司,然后建筑公司在给付黄某工程款,据此应认定黄某系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二、上诉人建筑公司应承担给付租金的责任。原审被告黄某系上诉人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黄某和建筑公司租用被上诉人租赁站的钢模板用在上诉人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上,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由黄某负责接收、租用事宜,黄某失踪后,上诉人建筑公司继续租用租赁站的钢模板,被上诉人租赁站提供的证据(上诉人公司副经理的批条)已证明这一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建筑公司应承担给付租金、赔偿损失的责任。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上没有买断的概念,现实中的买断就是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也就是现实中的买断钱。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哺乳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补偿金,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金。
如果你有过错或过失,那么你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一定是全部责任。
赔偿责任由幼儿园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行政责任由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主管人员承担。
如果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字,或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盖有工程技术专用章的担保协议无效。
催促交警大队继续查找肇事者,收集相关证据向交警大队提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各项赔偿。
用户评价:非常感谢姚律师。
用户评价:谢谢姚律师,问题已经电话解决,非常感谢
用户评价: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