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法学硕士王福林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专业法律工作者,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法经济法专业。从事法律工作30余年,具有丰富的法律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在《经济日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等重要报刊发表数百篇法律专业文章。在人大常委会机关和政府执法部门工作数年,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从事诉讼代理工作,认真细致、高度负责,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尽心尽力,赢得了被代理人的高度信赖!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诉讼代理:法学硕士王福林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专业法律工作者,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法经济法专业。从事法律工作30余年,具有丰富的法律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在《经济日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等重要报刊发表数百篇法律专业文章。在人大常委会机关和政府执法部门工作数年,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从事诉讼代理工作,认真细致、高度负责,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尽心尽力,赢得了被代理人的高度信赖!
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利益最大化。律师不能答应帮助当事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绝对不能帮助当事人制造虚假证据,不能支持当事人发表虚假陈述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但是律师在合法的框架内帮助当事人获得利益最大化,这个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律师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就是要帮助当事人把没有想到的利益想到,把没有想完整的诉求想完整,不留任何缺陷和遗憾。残疾人成先生在身体残疾之前是一位聪明勤劳能干的人,家庭条件也不差,因公致残后获得一笔赔偿金以后,家里有一些积蓄。也正因为如此,他先后两次借给熟人共15万元,约定月利息1.5分,借款归还期限为一年。可是借款6年了,本金只是收回1.05万元,利息收回1.5万元。剩下的本金和利息,对方一直没有归还的行动。成先生每次向借款人催款,对方总是以各种借口来搪塞,可以说这笔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要想得到对方的归还已是遥遥无期,希望非常渺茫。成先生认为,要拿回这个借款,已经难于上青天。他在万般无奈中想到了法律的途径,于是他来到了法律所。我们给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法律助理为他倒了一杯热茶,接下来我们耐心听取他的情况介绍。听到他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利息都不指望了,只要他把本金归还给我,就谢天谢地了”。我们感觉到这是一种淳朴的善良,也是借款人长期得不到对方还款后的普遍心理,现实中很多收不到借款的人都有这样的心态。我们蓝山有一句这样的俗语:“多得不如少得,少得不如现得”。这种朴素的心理,促使成先生,迫不及待地希望对方早日归还本金,而对于约定的利息,他感到那是“癞蛤蟆想吃天鹅肉”,想都不敢想。我们仔细看了两张借条,借条上白纸黑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写着“月利息1.5分”字样,这个可谓是“铁证如山”的证据。仔细对照相关法律,答案是:合法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人不履行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国民法典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了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很明显,借款人长期不归还借款本金,又不支付利息,严重违反了民法典“全面履行”的原则,依法应当承担“全面履行”的责任。我们了解到成先生已于今年4月6日,向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借款人归还他的借款,但是起诉状中对于利息的问题只字未提。听了我们的“法律宣传”,成先生如梦出醒。他及时委托我们法律所代理他的诉讼。我们及时给他写了《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书》立即递交到法院,并向法院补交了“财产案件受理费”。完整的诉求,为成先生打赢这场官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接下来,我们在收集整理证据和认真撰写代理词等方面下功夫,作好了一系列充分的准备。案件于5月5日正式开庭审理。法院于7月24日正式下达判决书。7月28日,成先生收到了判决书文本。判决书一到手,成先生迫不及待地打开进行阅读。判决书显示:本金十几万和利息十万余元的诉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成先生不但赢得了本金,而且还赢到了利息。甚至连案件受理费都判决由被告负担。成先生高兴得叫喊起来:“天有眼啊!”“谢天谢地啊!”全家都高兴得无法用言语来形容。高兴之余,成先生及时给我们发了微信:“这个判决我们非常满意,不是一般的满意!”“很幸运,我们遇到了好律师、好法官!”成先生做梦都没有想到这个官司“赢”得这么完美。成先生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启示: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正是因为不熟悉法律,所以才请律师,因此律师应该对当事人高度负责。为了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诉求最大化,律师要帮助当事人把没有想到的利益想到,把没有想完整的诉求想完整,不留任何缺陷和遗憾。
2023月11年3日,肖某某向王先生借款10分,约定二个月内把利息还清;2018月28万元,月利息1.5万元,月利息均为1.5年4日,肖某某只是归还利息15000元。王先生每次要求肖某某归还借款和利息,肖某某总是以各种借口进行搪塞。借款人肖某某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让王先生感到非常失望和无奈。王先生感到要指望肖某某自觉自愿地归还借款和利息,不知道要等到猴年马月。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2023月6法律所正式接受王先生的代理以后,认真分析案件,仔细收集和整理证据,做好证据目录,认真写好代理词。为王先生追加了关于利息10案件于5日正式开庭审理。于7日法院正式下达了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肖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某借款13.95年5日的利息10.86月28
第一,公平公正。这个主要是体现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面,不能顾此失彼,明显偏向哪一方。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出于公心,公平公正地办好每一个案件。要让每一个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第二,坚决杜绝枉法裁判。所谓枉法裁判,就是睁眼说瞎话。当事人睁眼说瞎话,那是当事人的人品问题,可是法官代表的是国家的权力,不能对一切伪证给予采信。正直的法官,就会甄别真伪。可是某些不良法官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对当事人一方的虚假陈述给予采信,而对另一方铁的证据视而不见。最终作出黑白颠倒、颠倒是非的裁判,这就是典型的“枉法裁判”。枉法裁判,当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对“公平正义”的损害,而是一把“杀人不见血”的刀。枉法裁判,不是认识上的错误,不是知识层面的问题,不是学历层次的问题,不是经验不足的问题,不是责任心的问题,而是明知故犯,是权力的滥用,是以权谋私,是循情枉法、循私舞弊,是对法律的践踏,是对党和政府形象的人为的破坏。老百姓对此深恶痛绝。建议对枉法裁判的法官一律下重拳整治。第一,凡是枉法裁判一次,调离法官工作岗位,终身不准再当法官;第二,凡是枉法裁判三次及以上,坚决开除公职。也许有人会问,既然枉法裁判一次就调离法官工作岗位,怎么还有第三次?因为可能一次两次都没有发现,那么最后发现了就“算总账”,绝不留情。第三,只要发现一起枉法裁判,具有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统统要受到处分,概莫能外。第三,法院的“裁判”一定要执行到位。有效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不良现象。普通老百姓辛辛苦苦打一场官司不容易,打赢一场官司更是比登天还难。可是有时候打赢了官司,却得不到执行。这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打赢了官司,最后却得不到执行,那么打赢官司和打输了官司又有什么区别呢?这两天我接待一位当事人的咨询,他的案子让人震惊。是一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年12月19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名未成年杀人犯及其监护人(杀人犯的父母)赔偿受害方家属58.39万元。判决书写明,“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可是到如今,被害人作为家庭中顶梁柱的壮年人被杀身亡,已经十余年了,受害者家属却得不到任何赔偿。受害者家属找法院执行,法官就说对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种情况,让受害者家属十分无奈。还有一个是朋友与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2018年,朋友借给他人35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借期一年。可是借款期限届满后分文未还。朋友只能去法院打官司,可是官司打赢了,对方却不还款。朋友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也安排了执行程序,但是没有执行到一分钱。而对方仅在县城中心区的一栋房产就价值数百万,登记在其名下的工具车三台、小车3辆。可是如此拥有巨大财富的被执行人,却对35万的借款和利息长期赖账。朋友打赢了官司,法院也组织了执行程序,可最终无可奈何。要加强法院“裁判”的执行力度,必须千方百计解决实际工作的一些重要问题,要从根本上去研究完善机制上的问题。我建议:第一,全面运用大数据(包括银行账号、支付宝、微信等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监控和强行划转;同时对被执行人与近亲属的账务往来进行严格监控,防止财产转移。发现有财产转移的,强行划转。第二,对执行法院“裁判”的财产,建议取消当事人的“申请执行”程序,由法院主动执行。只要通过大数据的监控,法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近亲属有可疑的财产,就立即启动强行划转程序,进行强制执行。第三,建议对法院判决申请执行的时效,由如今的两年内申请执行,改为无限期的有效。只要被执行人还活在这个世界上,就让他永远逃避不了被执行的命运。事实证明,老百姓对法院最大的期待就是以上三个方面:即公平公正;坚决杜绝枉法裁判;对法院的“裁判”一定要执行到位。希望这几个问题能够引起高度重视,以攻坚克难的勇气和胆略去克服这些困难!
有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乙方向甲方借了20万元,已经还了1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可是还有1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一直没有归还,以各种借口拖延。在甲方软磨硬缠的情况下,最后这10万元本金归还了。可是算起来有六七万元的利息怎么都不愿意归还。甲方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打起了官司。借条下注明的月利息1.5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样的官司打起来,利息肯定是要还的,只是合法的利息没有那么多,合法的年利率14.6%,而合法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这种事实非常清楚、法律非常明确的官司,按道理甲方是稳赢的。可是开庭审理以后,法官居然不厌其烦地多次以手机电话等不同的方式劝说甲方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并隐约表达如果不同意调解,你不一定赢得了官司,可能利息一点都没有,而调解结案明摆着就有5000元。在法官的劝说下,最后甲方以“赢得”这5000元利息了结此案,双方在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上签了字。我想告诉大家的是,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情况下是不能上诉的,反悔都没有用。因为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调解本身就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所以调解书是不能上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调解书履行应尽的义务。当然,法院调解结案后虽然不可以上诉,但是可以申请再审。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但是像本案这样的案件,再审是十分困难的,为什么这样说?因为调解书上你已经签字同意,也就很难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本来按照双方约定,你可以得到的合法利息有六七万元,可是通过调解对方给了你5000元。虽然少了,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并没有违反法律,因为这个是你愿意的,没有任何人强迫你在协议上签字。所以这种调解结案的案子,哪怕你事后后悔,你一是不能上诉,二是申请再审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的结果大概率就是裁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所以这种调解结案的案件,作为当事人,我们一定要善于分辨,如果是法官存心不良,因为故意偏袒对方而为你设的坑,你就不要主动往坑下跳。否则你就会吃“哑巴亏”,要想“翻案”比登天还难,似乎不可能再“翻案”。
拖欠工资是违法的行为,这个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一定会重视的。
试用期也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单位不肯签订劳动合同,那是违法的。是要按照双倍发工资的。这个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风险。你可能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所谓协议,就是说双方愿意的情况下,作出的协议就是有效的。因为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尊重了双方的意愿。如果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个问题应该找“打包机”的厂商进行协商。如果是机器的问题,比如是机器的质量不达标,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这种情况应该与房子的出租方没有关系。另外,如果属于操作有问题,那么自己也是有责任的。但是这样的问题必须经过鉴定。如果属于打包机的质量问题,一方面可以协商,二方面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打官司。
如果还没有结婚,也没有生育孩子,这样定金是应该退还的。如果办理了结婚登记,甚至有的还生育了孩子,那么法律是不支持退还的。
这种情况需要慎重考虑。因为如今市场上的骗局比较多,谨慎为好。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然具体您说的这个情况,我不方便下结论,因为我不了解你们的具体情况。只是您自己多观察、必要的时候看看周未的人是怎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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