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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职责是努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作者:王福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14 浏览量:0

    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利益最大化。律师不能答应帮助当事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绝对不能帮助当事人制造虚假证据,不能支持当事人发表虚假陈述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但是律师在合法的框架内帮助当事人获得利益最大化,这个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律师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就是要帮助当事人把没有想到的利益想到,把没有想完整的诉求想完整,不留任何缺陷和遗憾。
    残疾人成先生在身体残疾之前是一位聪明勤劳能干的人,家庭条件也不差,因公致残后获得一笔赔偿金以后,家里有一些积蓄。也正因为如此,他先后两次借给熟人共15万元,约定月利息1.5分,借款归还期限为一年。可是借款6年了,本金只是收回1.05万元,利息收回1.5万元。剩下的本金和利息,对方一直没有归还的行动。成先生每次向借款人催款,对方总是以各种借口来搪塞,可以说这笔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要想得到对方的归还已是遥遥无期,希望非常渺茫。
    成先生认为,要拿回这个借款,已经难于上青天。他在万般无奈中想到了法律的途径,于是他来到了法律所。我们给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法律助理为他倒了一杯热茶,接下来我们耐心听取他的情况介绍。听到他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利息都不指望了,只要他把本金归还给我,就谢天谢地了”。我们感觉到这是一种淳朴的善良,也是借款人长期得不到对方还款后的普遍心理,现实中很多收不到借款的人都有这样的心态。我们蓝山有一句这样的俗语:“多得不如少得,少得不如现得”。这种朴素的心理,促使成先生,迫不及待地希望对方早日归还本金,而对于约定的利息,他感到那是“癞蛤蟆想吃天鹅肉”,想都不敢想。
    我们仔细看了两张借条,借条上白纸黑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写着“月利息1.5分”字样,这个可谓是“铁证如山”的证据。仔细对照相关法律,答案是:合法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人不履行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国民法典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了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很明显,借款人长期不归还借款本金,又不支付利息,严重违反了民法典“全面履行”的原则,依法应当承担“全面履行”的责任。
    我们了解到成先生已于今年4月6日,向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借款人归还他的借款,但是起诉状中对于利息的问题只字未提。听了我们的“法律宣传”,成先生如梦出醒。他及时委托我们法律所代理他的诉讼。我们及时给他写了《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书》立即递交到法院,并向法院补交了“财产案件受理费”。完整的诉求,为成先生打赢这场官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接下来,我们在收集整理证据和认真撰写代理词等方面下功夫,作好了一系列充分的准备。
    案件于5月5日正式开庭审理。法院于7月24日正式下达判决书。7月28日,成先生收到了判决书文本。判决书一到手,成先生迫不及待地打开进行阅读。判决书显示:本金十几万和利息十万余元的诉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成先生不但赢得了本金,而且还赢到了利息。甚至连案件受理费都判决由被告负担。成先生高兴得叫喊起来:“天有眼啊!”“谢天谢地啊!”全家都高兴得无法用言语来形容。高兴之余,成先生及时给我们发了微信:“这个判决我们非常满意,不是一般的满意!”“很幸运,我们遇到了好律师、好法官!”  成先生做梦都没有想到这个官司“赢”得这么完美。
    成先生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启示: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正是因为不熟悉法律,所以才请律师,因此律师应该对当事人高度负责。为了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诉求最大化,律师要帮助当事人把没有想到的利益想到,把没有想完整的诉求想完整,不留任何缺陷和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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