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少林律师,北京家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擅长婚姻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起草相关法律文书、代理诉讼,并代理后续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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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析产案件属于强制执行共有财产时,衍生出来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第3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这是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法律依据。2020年新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由。本文结合实务判例,对存在争议的、重要的实务问题予以探讨。一、债权人代位析产的条件1.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在债务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主要有:一是院作出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调解裁定,二是法院经债权人申请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三是公证机关、仲裁构作的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等。2.共有财产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收到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的通知后,该共有人不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也未提起析产诉讼,此时申请执行人方可代为提起析产诉讼。也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应属伴生于查封措施而产生的附随诉讼,应当以具备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为前提条件。二、诉讼管辖法院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管辖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实务中对该纠纷管辖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其主要理由为,代位析产诉讼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附随诉讼,法院行使的执行裁判权是执行权内部分权的结果,依附于执行权之上的裁判权应由行使执行权的执行法院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区分共有物为不动产还是动产分别确定管辖。“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根据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本文认为,代位析产同样应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二、是否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前提本文认为,不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前提。首先,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要件。其次,有助于解决执行难,及时实现债权、优化营商环境。最后,申请执行人代位诉讼在于确定可执行财产而非直接的债的受偿,代位析产并不会对债务人及其他共有人利益造成严重不利。三、是否将代位析产诉讼作为执行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对此,《广东高院解答意见》“十二、被执行人的房产存在共有情况,是否必须先经过诉讼明确共有份额才能执行?为提高执行效率,不应将析产诉讼作为执行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执行法院在履行告知义务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提出析产诉讼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同时,《浙江高院解答》也认为:“执行共有财产,是否必须先经诉讼明确共有份额才能执行?因此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本文对上述意见表示赞同,析产诉讼主要是为了保障共有人的权利,提供一救济途径。债权人提起析产诉讼是权利,不是义务,不应该以提起析产诉讼为前提,增加诉累,而是可以直接执行共有财产。最高法有案例支持上述观点。(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判决认为:本案中,张XX作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查封张XX与张X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无不当。该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和债权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但张XX、张X并没有与债权人高XX协商一致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故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张XX、张X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该条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张X认为高XX应该积极提起析产诉讼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了在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分割共有财产以及提起析产诉讼情况下的执行方式,在不存在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时,应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内蒙古高院二审判决认定“在对张XX、张X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拍卖时,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张XX所享有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张X的财产份额”,可见二审判决已经对张X的财产权益给予了适当保护。综上,张X关于“该条并未对提起析产后以及协商不成又无人提起析产诉讼时是否能够继续查封作出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看一则案例王某(男)与刘某(女)通过熟人介绍成为好友。在后续往来过程中,王某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6340元,发微信红包共计3560元。由于双方发生纠纷,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其借款共计9900元。王某诉称,刘某多次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其借款9900元。后经多次催要,刘某拒不归还。刘某辩称,不认可王某的诉讼请求,9900元不是借款,而是赠与。王某经常赠送给刘某东西,9900元也都是王某赠与刘某的,让刘某买一些穿的吃的东西。法院认为:王某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刘某支付款项。其中,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情形,王某出于对刘某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3560元,显然是王某的赠与行为,无需刘某偿还。不过,王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刘某支付的6340元,刘某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王某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王某的实际转账金额及刘某曾向王某借款还贷、王某也提供聊天证据证明刘某曾向王某表示过经济困难等情况,微信转账支付款项应认定为王某向刘某提供的借款,刘某应予偿还。法院最终判决,刘某返还王某6340元。律师说法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虽然都是微信好友之间通过微信软件支付款项,但鉴于微信软件的功能及属性,两种付款性质还是不一样的,应该区分认定。从微信软件属性来看,其本身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不过,微信转账则不具备“赠与”的潜在含义,转账是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被告如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是赠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除上述不同之外,微信红包以及微信转账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法院通常还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双方的意思表示:如果双方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并且有实际发生的款项支付,那么即使转账时未注明借贷性质,也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2.借贷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法院会考察转账的次数、转账金额、双方交往的时间长短等因素,来判断款项的性质。此外,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也是重要的参考依据。3.赠与的性质: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礼物或消费活动往往被视为赠与性质,尤其当涉及到特殊金额如吉祥数字、生日祝福等时。4.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在考虑是否构成借贷关系时,法院还会根据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评估交易行为是否合理合法。5.举证责任: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的规定,主张赠与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其对转账存在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
一、原告可申请追加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所以原告有权起诉被告、当然可以在诉讼中申请追加被告。不过,法院并非都会追加为被告,仍然要对追加的被告进行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审查。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如果追加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并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二、被告可申请追加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所以,依照该项规定,被告也属于当事人,是有权申请追加被告的。不过,具体该不该追加被告,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并且询问原告的意见。当然,法院审查系是否为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审查。经过法院申请后,原告是否同意追加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能否追加成功。第一,追加的被告应当承担按份责任该情形下,多名被告之间责任承担需要一并处理,不可分开审理,但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且放弃对被追加被告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不予追加,且应当从责任总额中扣除原告放弃的那部分诉讼请求。第二,承担主要责任和补充责任主体不同如果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理由是其本人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该被追加被告应当首先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追加。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且放弃对被追加被告的诉讼请求,就意味着已经参加诉讼的被告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已经丧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如果原告坚持不同意追加且放弃对被追加被告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已经参加诉讼的被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理由是被追加被告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原告不同意追加且放弃对被追加被告的诉讼请求,并不影响已经参加诉讼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法院可在释明的基础上,根据原告的请求,不予追加被告,但仍应判令已经参加诉讼的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追加的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各被告均负有对原告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实为可分之诉,被告申请追加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而原告不同意或者坚持不予追加的或者明确放弃对被申请追加被告的诉讼请求的,并不影响已经参加诉讼的被告负有的对原告应当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此时法院可不予追加被告参加诉讼。但是,也有例外情形:一般保证责任情形下,原告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由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已经参加诉讼的被告(一般保证人)也可以申请追加被保证人(主债务人)参加诉讼。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被保证人(主债务人)参加诉讼,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一般保证人的起诉;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被保证人(主债务人)参加诉讼且明确放弃对被保证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追加申请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而驳回申请裁定并非上述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该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当事人无上诉权。四、追加被告后,原告应该变更诉讼请求,否则被追加被告不承担法律责任追加被告后,原告应该变更诉讼请求,唯有这样才可以判决由被追加被告承担责任。在实际案例中,如果原告未变更诉讼请求,法院通常会驳回对被追加被告的起诉。(2022)最高法民再185号文书中明确,法院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未变更诉讼请求,仍主张由被告承担支付责任。法院判令该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系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