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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VS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有赠与含义,微信转账则没有

来源:左少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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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则案例

王某(刘某(通过熟人介绍成为好友。在后续往来过程中,王某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6340元,发微信红包共计3560元。由于双方发生纠纷,王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其借款共计9900元。王某诉称,刘某多次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其借款9900。后经多次催要,刘某拒不归还

刘某辩称,不认可王某的诉讼请求,9900不是借款,是赠与。王某经常赠送给刘某东西,9900也都是王某赠与刘某的,让刘某买一些穿的吃的东西

法院认为:王某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刘某支付款项其中,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情形,王某出于对刘某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3560元,显然是王某的赠与行为,无需刘某偿还。

不过,王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刘某支付的6340元,刘某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王某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王某的实际转账金额及刘某曾向王某借款还贷、王某也提供聊天证据证明刘某向王某表示过经济困难等情况,微信转账支付款项应认定为王某刘某提供的借款,刘某应予偿还。法院最终判决刘某返还王某6340

律师说法

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虽然都是微信好友之间通过微信软件支付款项,但鉴于微信软件的功能及属性两种付款性质还是不一样的,应该区分认定。

从微信软件属性来看,其本身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不过,微信转账则不具备“赠与”的潜在含义转账是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被告如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是赠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除上述不同之外,微信红包以及微信转账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双方的意思表示:如果双方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并且有实际发生的款项支付,那么即使转账时未注明借贷性质,也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2.借贷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法院会考察转账的次数、转账金额、双方交往的时间长短等因素,来判断款项的性质此外,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也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3.赠与的性质: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礼物或消费活动往往被视为赠与性质,尤其当涉及到特殊金额如吉祥数字、生日祝福等时。

4.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在考虑是否构成借贷关系时,法院还会根据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评估交易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5.举证责任: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的规定,主张赠与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其对转账存在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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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左少林
  • 执业律所:北京家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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