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终获取保候审
案情:本律师接受李某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李某,向其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及时提供了法律解答,向办案机关了解其涉嫌犯罪的有关情况,从以下方面论证了检察机关无需批准逮捕李某的理由:一、李某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本案而言,开设赌场罪并不属于暴力型犯罪,对李某不予批捕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据李某本人陈述,其在某公司工作八年有余,一直踏实勤恳的工作,并非以赌博为业的“无业游民”。另外,李某是否开设赌场的有关证据应该已经被贵局掌握,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据李某本人及其亲属陈述,李某在此之前没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无犯罪前科,并非本质上的社会危险分子。因此,对其不予批捕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二、李某可能并未触犯开设赌场罪。《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据李某本人交代,其在5月中旬通过前同事王某认识了张某等几位某省人,后在田某的多次电话邀请下先后参与了田某等人组织的赌博八次,且每次都是输钱,并欠下不少赌债。直到李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妻子李某仍然接到不少讨要赌债的电话。在这八次赌博中,李某表示其并未组织过任何一次赌博,也没拿到过任何的赌场分红,仅有的两次次拿到的组织者给的八百块钱与五百块钱,也是因为其所带的赌资全部输光,没钱打车回去,且离发工资也有较长时间,组织者出于同情且希望李某继续参赌捧场才给的这八百块钱及五百块钱的“打车费”。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可知,赌博罪及开设赌场罪与一般的违法行为的界限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因此,李某可能并未触犯开设赌场罪。三、李某刚刚结婚即被刑事拘留根据李某妻子李某提供的二人的结婚证发现,李某于2018年某月日日刚结婚,蜜月期还未度完即被刑事拘留,对李某的妻子打击较大,其每日以泪洗面,寝食难安,面临的压力极大。希望贵院充分体谅一对新人组织一个家庭的不易,在不严重影响侦破此案的条件下,充分考虑下李某的困难,挽救这段婚姻,予以批准此次的取保候审申请。综上,对嫌疑人李某不予批捕,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会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能使李某更容易接受亲属的批评教育,不再前往赌场等危险的场所。分析: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安抚其情绪;同时,积极联系办案机关,沟通案情,为嫌疑人取保创造各种合法有利的条件,在时机成熟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及律师意见书,最终,李某成功取保。
范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终获取保候审
案情:本律师接受范某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范某,向其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及时提供了法律解答,向办案机关了解其涉嫌犯罪的有关情况,从以下方面论证了侦查机关应予以批准其取保候审的理由:一、对范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就本案而言,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并不属于暴力型犯罪,对范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据范某本人及其家属陈述,范某一直有着比较稳定的收入,其也一直踏实勤恳的工作。另外,范某归案后便在当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应属坦白;其归案后积极协助办案民警抓捕同案犯,应属立功。其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有关证据应该已经被贵局掌握,如果范某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溯已无可能;据范某本人及其亲属陈述,范某在此之前没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无犯罪前科,并非本质上的社会危险分子。因此,作为年仅28岁一直有稳定收入且无任何犯罪前科的老实青年,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二、对范某采取取保候审不妨碍侦查据范某及其家属陈述,范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尿酸偏高及高度近视与闪光。考虑到范某的具体情况,如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仅对贵局的侦查活动影响较小,还能更好的兼顾到范某的身体状况,较好的体现出我国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三、范某涉案仅几天,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据范某陈述,范某在在某宝网上开设的贩卖淫秽物品店铺一直由其同伙经营管理,自己仅仅打理过几天时间,范某的行为即使构成了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也可能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因此,范某即使涉嫌罪名成立,也不排除被判处拘役或者缓刑。综上,对嫌疑人范某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会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能使范某更容易接受亲属及民警的批评教育。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范某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和合情的,请贵局予以批准。如果贵局批准对范某取保候审,律师将督促其随传随到,积极配合贵局侦办案件。分析: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安抚其情绪;同时,积极联系办案机关,沟通案情,为嫌疑人取保创造各种合法有利的条件,在时机成熟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及律师意见书,最终,范某成功取保。
章某工伤保险待遇案(双倍赔偿金共计87万)
企业与发生工伤的员工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后发现对己方不利便要求撤销!本人代理的员工一方,跟了整整一年半的案子,从签订协议的谈判到案由的确定、到撤销权期间、再到反诉及生命健康无价之辩论,寸土必争,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坚定了自己的职业理想!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两倍多的赔偿金!以下为代理意见节选: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并反诉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原告所称与事实不符:原告并未对被告进行“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被告伤后右眼失明并被摘除眼球、左眼损伤严重角膜有异物,因此被告遵医嘱在与原告签订协议时未去除纱布;被告伤后原告及**公司对被告不闻不问,故才至项目方寻求调解,因被告系**农民在上海无力继续治疗和生活,故希望与原告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以便回老家继续治疗;被告作为劳动者属于弱势一方,无能力强迫原告签订协议,且调解当日原告及**公司的法务、财务、人事及负责人等均在场,协议文本也是原告方起草,因此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也不存在重大误解,理由是双方不是以伤残等级为基础签订该协议,事故发生后,被告双眼都受到损害,已经做好了双眼失明的准备。此外,本案的撤销权超过除斥期限。协议签订时间2018年7月13日,至原告起诉已经过1年,原告撤销权已经消灭。同时被告(反诉原告)认为上述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已过,原告(反诉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给被告(反诉原告)生活及后续治疗造成了很大影响,故提出反诉诉请:1、反诉被告**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一次性赔偿终结协议书》,立即支付反诉原告一次性工伤赔偿金609,000元并赔付逾期损失25,852.80元(计算方式:自2019年2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计算274天,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按年利率4.35%×1.3倍计算),其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反诉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反诉被告**公司承担反诉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30,400元;3、本案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法院认为部分节选:本院认为,根据《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被鉴定人于2018年6月10日受伤,其损伤主要为双眼眼损伤(爆炸伤),双眼创伤性眶内异物。住院后行‘右眼球内容物剜除﹢义眼座植入﹢右眼眶异物取出﹢左面部异物取出术’手术”,被告确属双眼受伤;根据《一次性赔偿终结协议书》“鉴于…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眼部受伤”,双方签订协议书也并不以被告双目失明为基础,故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签订协议时误认为被告已双目失明,其存在重大误解的主张本院难以采信。此外,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被告之伤被鉴定为XXX残疾,被告所受身心痛苦无法用金钱评价,故原告认为《一次性赔偿终结协议书》显失公平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双方签订的《一次性赔偿终结协议书》不具有可撤销情形,故原告请求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的《一次性赔偿终结协议书》及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确定应当支付被告的工伤赔偿金额380,000元,扣除已支付260,000元,实际尚应支付1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有限公司本诉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反诉被告(原告)**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被告)**一次性赔偿金余款609,000元;三、反诉被告(原告)**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被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60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至反诉被告实际付清时止,在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