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广州市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非法解雇詹某某,不给予任何赔偿,詹某某对此不知如何做,后通过网站搜索找到本律师,案件委托后,由本律师代理,成功为詹某某争取到最高额赔偿。
【案件背景】公司解散是属于经济纠纷当中的比较繁琐复杂问题,主要是会出现公司僵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既是公司解散诉讼的立案受理条件,同时也是判决公司解散的实质审查条件,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即使一方股东对公司僵局的产生具有过错,其仍然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过错方起诉不应等同于恶意诉讼。【案情】陆先生与王小姐合资成立一所婚姻介绍公司。陆先生出资10万元,王小姐出资10万元,各占出资比例50%,王小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自成立后,陆先生发现王小姐实际上都是由她父亲在出谋划策,渐渐地,双方对公司经营的很多理念方式发生分歧,且差距较大,矛盾不断加深,公司刚开始筹备便无法经营下去。后王小姐拒绝提供任何信息,并将公司大门关闭加锁,导致陆先生没办法进入公司,也没办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在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下,陆先生找到律师希望律师介入帮他解散公司。【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律师跟陆先生充分了解情况后,了解到另一股东王小姐不想解散公司,不过律师还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律师清楚,诉讼不是目的,目的是让王小姐能够在收到法院立案通知书后,我方有底牌来协商。即使,王小姐同意解散公司,那么解散后,双方一起处置公司的财产当事人利益也是能得到保障的。王小姐收到立案通知书后,如期找到我方协商。【结果】律师在与王小姐跟其父亲在协商过程中,王小姐父女二人表示公司无路如何都不能解散。律师认真说明解散公司的利弊且表示赞成其做法。建立信任后的第二次协商时,律师开始跟王小姐父亲谈论后续公司发展问题。在多次谈判下,王小姐父亲愿意购买陆先生的股份,跟其女儿一起经营该公司。开庭当天,在法官的主持的调解下,该案件成功调解,陆先生的股份被王小姐父亲高价购买。【律师点评】公司解散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要达到实质解散公司的条件,还要取决于公司解散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对于股东来说是穷尽所有办法仍无法解决后法官才有可能有去考虑解散公司。但是,对于公司的其他股东对于解散公司的态度也是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对于该案件来说,该公司的另一个股东态度是能否解散该公司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协商过错中,就要充分考虑经营该公司的目的和其他背后的原因,是否有其他方法让委托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委托人解散公司不是目的,能够拿回投资款才是目的,另外,从公司的实际状况出发,从中调解便能得到较好的结果。
【案件背景】现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定金的退还案件已成常态,一方面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一方面由于定金罚则的适用是司法实践的难题。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定金罚则的适用方式,以及未约定情形下定金的类型等问题,都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案情】冯老先生眼看自己的儿子要成家的年龄了,便打算拿出一家的积蓄为儿子在佛山买套房屋准备成家,2016年4月24日,冯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将佛山市南海区的一套房屋卖给冯先生,总房价为人民币426802元,定金7万元,冯先生当即缴纳了定金。回到家后,冯先生在网上查询购买的房屋,发现所购房屋只能做商业用途,并不能居住。冯先生觉得房价虽然较低,但房屋内不能做饭、通煤气,这套房屋冯先生是用于做婚房的,买房的目的不能实现。【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律师认真分析认购书,发现对房屋的用途并没有在认购书上约定,且认购书约定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冯先生在签署认购书时没有看过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此,律师认为首先是收集证据。律师指引冯先生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去准备签署合同时录音录像,并将合同的条款认真核对完毕后,指出合同的不合理之处要求开发商修改合同和说明所购房屋属于什么性质。过后,律师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撰写退费申请书和律师函;几天过后,再撰写投诉信给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要求处理。【结果】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我们的投诉信后,责令开发商与我方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开发商坚持认为是我方无理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我方将签订合同时的取证过程的录音录像当场播放出来,在录音录像中,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当场承认所购房屋虽然是商业用途,但是完全可作为住宅用途,我方表示,所购房屋的性质虽然属于商业用途,作为住宅用途是不符合合同目的的,因此我方认为应当该合同应当解除并要求退还定金,最终,消委会支持我方请求,责令开发商退还定金。【律师点评】对于退还定金的案件,收集证据是关键,本案中,能够成功不通过诉讼退还定金的关键就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去签署合同并及时收集证据。因此,对于相类似的退还定金案件,主要由三步走,第一步,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前提是必须在认购书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去签署合同,以证明买方没有违约。在签署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合同版本出示给买方查阅,并指出合同的不合理条款,对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第二步,撰写退费申请书,对买卖合同的条款进行解读,支持合同的不合理处,要求修改,表明由于双方对合同协商不一致导致合同无法签署,要求退还定金;第三步,撰写律师函和投诉信,主要是投诉信要有证据作为支撑并将之前收集的证据作为附件递交给相关行政机关。一般在有证据作为支撑的前提下,不用经过诉讼便可以妥善解决,在无法解决后,再考虑诉讼。对于律师来说,诉讼虽然是必经途径,但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所以,律师应当从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出发,考虑不同的途径确实解决问题。
【案件背景】当前的环境之下,越来越多的加盟合作,投资者在选择加盟的情况下,一般都是凭借该企业的信誉、品牌力,而合同的拟定、签订都是由加盟方在控制,因此会导致很多投资者没有看清楚合同条款,也没有具体核实该企业的真实情况,而会发生一系列加盟无法进行的情况。【案情】林先生与广州某餐饮公司签订合作经营“××涮烤吧”项目的《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提供营销模式、经营管理制度、经营方案、餐饮技术指导、培训教学、商号及相关产品等事项;合作费用123000元,定金61500元。协议签订后,林先生依约于2016年6月16日、6月20日分别向被告支付14000元、47500元,合计61500元。支付款项后,广州某餐饮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任何经营管理支持,“独家记忆3D场景涮烤吧”项目也无任何特色,故找到律师要求退还已支付的61500元投资款。【办案过程】接受委托后,律师仔细调查了餐饮公司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就《合作协议书》中提及的品牌进行了核实,发现餐饮公司并无注册商标;同时结合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条件、履约过程等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徐小姐与餐饮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书》,返还定金。【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餐饮司并未就“独家记忆”相关品牌取得商标权,也就意味着“独家记忆”相关品牌、技术、产品不能作为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意味着“未经甲方同意、认可,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的合同约定不可能实现,即餐饮公司并不能从法律上保证排除市场上其他主题使用“独家记忆”品牌相关上也标识、技术以及产品。《合作协议书》的合作目的是在被告对“独家记忆3D场景涮烤吧”项目一切经营管理规范、技术、相关产品等拥有所有权的前提下,餐饮公司授权林先生在固定区域使用上述品牌、技术、产品进行经营,但是餐饮公司直至本案诉讼过程中,仍未就“独家记忆”相关品牌取得商标权,显然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法院支持了林先生请求解除《合作协议书》,要求返还预付款61500元预付款的请求。【律师点评】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规定,特许经营权人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经营资源,能够在市场上排除其他人使用,拥有专有技术、标识、独特产品的企业。本案中,合同虽然约定了特许经营的条件,但是餐饮公司无法达到该条件,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合同解除的条件已具备,林先生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所以,对该类案例的把握主要是把握清楚特许经营权人的真实情况,但是如果特许经营权人利用假冒、虚无的商标签署合同,也会导致合同无效。所以对于被特许方来说,必须认清楚该特许经营权人真实情况,尽早提出。
你好,家暴有证据吗?具体可以咨询我这边。
你好,用人单位无理解雇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你好,货物是如何给到对方的?对方是如何下单的?
你好,买房不代表可以迁户口。
你好,具体是什么原因,可以咨询我这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