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入“小区外”的窨井中,到底谁承担责任?
掉入“小区外”的窨井中,到底谁承担责任?窨井算是随处可见的东西,这是城市规划中必不可缺的。老百姓掉入窨井受伤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不算罕见。那么如果是掉入“小区外”的窨井中,那么应该谁承担责任呢?伤者自己有责任吗?案例介绍:2015年9月9日,凌某某从XX小区走出想去买菜。当沿着XX小区外西侧墙外人行步道上的一处窨井时,由于该窨井的井盖疏于管理,凌某某踩到该井盖上方时,该井盖发生翻转,凌某某下半身掉入窨井中,被翻转的井盖撞在左侧肋骨上,卡在井口,当时失去意识无法行动。经查,造成凌某某摔倒受伤的窨井井盖上有“排污”字样,但物业公司、排水处、市政管理处均出具手续不全的工程竣工交接证明书、排水移交书等相互推卸责任。物业公司辩称:物业服务内容及范围限于《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不是窨井盖的管理人,不是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从现场状况看,该案涉窨井用作排水之用,应由相应的排水管理单位,承担养护义务及相应责任。窨井盖所在方砖步道不是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范围。凌某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凌某某作为成年人,在行走过程中对路况应有基本的注意义务,避开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凌某某在受伤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综上所述,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范围限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不是案涉窨井盖的管理人,不是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排水处辩称:案涉窨井尚未交付给我方维修、养护,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涉人行步道上窨井不在我方管理范围内,我方不负责维护、养护,因此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市政管理处辩称:案涉窨井的产权非市政管理处,监督管理权也不在我方。物业公司移交的只是道路和方砖。根据市政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或城市道路由产权人负责,因此此案和我方无关。法院认定: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各方对凌某某在XX小区西侧墙外人行步道行走时因窨井盖反转受伤,案涉窨井井盖中央书写有“污水盖”字样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三方对该窨井是否具有管理职责。依据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并结合本院对案涉现场的勘验情况,本院认为,从案涉窨井的外观、所处位置、功能等方面判断,其应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而不属于排水处及市政管理处管理,理由如下:一、案涉窨井井盖中央处印有“污水盖”字样,此外再无书写其他文字,即并未明确标明该窨井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从外观来看,案涉窨井与位于XXX内住宅楼附近的多处窨井完全相同,而位于XXX内住宅楼附近的多处窨井应属于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实行物业管理的范围内;另一方面,由排水处接管的、与案涉窨井所在人行步道相邻的柏油道路上的多处检查井井盖上均印有“大连市排水处”字样以对其管理单位作出明确标示,与案涉窨井的外观存在明显差异;二、案涉窨井位于xx街与xx路交汇处的人行步道上,该人行步道位于华美园西侧墙外,与华美园西侧院墙紧邻,而华美园系XX小区内部的一个居住单元,XX小区系包括华美园等多处内部居住单元及城市公共道路在内的开放式小区,故其内多处内部居住单元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统一性;三、案涉窨井不属于市政管理处接管的道路、方砖的组成部分,亦不属于排水处接管的城市排水管线范围内;四、据各方陈述,案涉窨井的功能在于连接小区内部排放的污水与城市排水主管线,从小区内部化粪池排出的污水流经案涉窨井后汇入由排水处管理的城市排水主管道。依据《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城市建筑物延伸的户线排水管同城市排水管线相联接的,应当由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批准和验收;户线排水管的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案涉窨井应属于XX小区延伸的与城市排水管线相联接的户线排水管,其维修管理应由房屋所有人,即XX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即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综上,物业有限公司作为案涉窨井的管理者,未尽到必要的管理维护义务,致使案涉窨井井盖松动,且未在其附近设置必要的警示、围挡标志,导致凌某某在行走过程中因井盖反转跌落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凌某某作为一般理性人,在居住小区附近范围内的人行步道上正常行走,不可能预见到位于人行步道上的无任何警示、围挡标志的普通井盖存在可能发生翻转、松脱的危险,亦无法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避免跌落受伤,故凌某某对于其自身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律师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知,窨井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的,管理人是承担责任的一方。如果掉入“小区外”的窨井中,你可以首先注意一下,该窨井的管理人是不是小区的物业。而对于伤者自己需不需要承担责任,也要看伤者本身有没有过错,如果事故的本身是不可预见的,伤者无过错即不用承担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中,谁承担责任主要看各方是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则要按照其过错的大小来承担责任,并不是一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作为提供劳务的受害人,首先要弄清楚的就是其提供劳务的对象。而现实生活中,有些受害者干了几个月甚至几年都不知道自己在为谁干活,老板是谁、自己的工作单位叫什么名字。建议大家对于这点多多关注,搞清楚自己为谁做事对于在受伤后能否有效维权至关重要。
2020-09-09
同居期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同居期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最近有比较多的客户前来咨询解除同居关系的子女、财产分割、债务等问题,且各网络短视频也有很多这种的新闻,那么以下面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解答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案例分析:周某与邓某男于2014年通过网上聊天平台相识,2014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非婚生女邓某。由于周某与邓某男感情基础较差,2018年9月邓某男就离开周某,邓某一直由周某独自抚养,自2018年9月起邓某男就不再过问周某母女,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也没有看望过,故周某诉讼到法院,要求非婚生女邓某由周某抚养;同时邓某男2019年起每月支付非婚生女邓某抚养费1500元,直至邓某年满十八周岁止。邓某男:不同意女儿邓某由周某抚养。周某是2018年9月8日从幼儿园将女儿邓某带走的,当时女儿邓某由被告父母照顾,已经报名上幼儿园了。其没有不问周某母女的事,是周某将小孩私自带走的。不同意将小孩交由周某抚养,如小孩由其抚养,周某可以随时探视。周某要求的抚养费过高,不同意支付。法院判决: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本案中,原被告同居后生育的女儿邓某自2018年9月份以来,均由原告照顾抚养,被告作为邓某的生父,应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但是原告主张的抚养费过高,本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每个月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为600元。因自2018年9月份之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子女抚养费,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应从2018年9月份起付至朱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对被告要求抚养邓某的意见,因邓某现尚年幼,自2018年9月起便与原告居住,且原告居住地所在幼儿园读书,故现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律师分析:现今社会流行同居适婚,同居期间男女未做好安全措施,导致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而经过一段时间磨合后,发现双方不合适又分开,但孩子抚养权归属就成为应该解决的问题。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仅办理了结婚酒席,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实际没有形成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而仅构成同居关系,那么双方生育的孩子属于非婚子女。根据现行《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即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参考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总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审理抚养权问题,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子女抚养现状、子女实际年龄、子女意愿、双方的经济实力、教育水平、人品性格等等。在抚养权归属确定后,另一方应该支付抚养费,金额依据另一方的收入水平或者没有收入,参考当地生活水平予以确定。单亲家庭对于孩子成长有着消极的影响,易造成孩子心理疾病,同比双亲家庭的孩子来说,所能体验到的幸福感下降,所以同居期间谨慎。
2020-07-30
收、寄快递常遇到的法律问题
快捷、省事儿、少跑路,快递服务可谓是,便利了宅家一族,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之下,多数朋友仍倾向于,接“无接触式”递送服务,而由此产生的代收点快递丢失,贵重物品快递丢失等问题,也随之而来,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收、寄快递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一、门卫、物业、邻居、商店等有替收件人保管快递义务吗?现实中确实有很多小区的物业、超市可以代收快递。这虽然为消费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由于约定不明,一旦包裹在这些“代收点”丢失也很容易引发纠纷。对此,我们需要区分这些代收点的性质:如果小区物业管理协议上有代收快递这项服务,或者小区、单位等门卫处、商店签收快件是有偿服务,或者这类代收点是电商平台选择的“官方”代收点,那么收件人与门卫、小区物业、商店形成一种委托保管合同的关系,门卫、小区物业或者商店需要承担保管好包裹不遗失、损坏的责任,如果快递丢失,应由门卫、小区物业或者商店承担责任。如果小区物业管理协议上没有代收快递的服务,或者门卫、小区物业、商店签收快件是无偿服务,则与收件人直接形成无偿委托合同关系,则快递遗失的责任就不需要其承担。邻居代签收也是一种好意施惠的行为,如没有让邻居在签收时验货,货物有损坏的责任也不由邻居承担。如因物业公司、单位门卫、商店、邻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快递损坏或遗失的,收件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需收件人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他们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将快递包裹放在电表房、管井间等处导致包裹丢失的,快递公司要担责。但若是收件人同意的,丢失损坏的,则由收件人自行承担责任。如果快递人员打电话告知收件人将包裹放置在物业或单位门卫处,而收件人明确对快递员、物业管理人员、单位门卫表示不同意代收,但物业与单位门卫却接收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快递丢失,收件人既可以向快递公司,也可以向物业或单位门卫追偿损失。二、未保价物品如何赔偿?王先生经营一家手机店,他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客户邮寄交付手机,不料快递公司将邮件遗失,随后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手机价款8000元。刘女士也遭遇了丢件事件,朋友邮寄给她的苹果手机在未签收的情况下显示已经签收,几经查找无果,刘女士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手机价款。快递公司目前普遍采用两种赔偿方式:对托运前保价过的快件,按照约定的保价作出赔偿;对托运前未保价的快件,一般按运费的三倍作出赔偿。因为一般快递单背面会注明:“在相关物品派送过程中,若因本公司疏忽或过失而导致出现寄送物品被盗、遗失或破损等情况,本公司将赔偿被盗、遗失或破损物品的实际价值,但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寄送物品运费的三倍。”由此可见,选择保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寄件人的损失。本案中,王先生因未保价,在双方约定的七倍运费限额内赔偿其损失,王先生最终获赔154元。而刘女士的朋友在邮寄快递时,花费30元进行保价,保价价值为7000元。最终,刘女士获赔保价价值7000元。三、收件人签字后发现快件有问题快递员有无责任?《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三十条规定,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快件外包装完好,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如果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快递公司逼迫消费者先交款或者先签字再验货,而后又以签字接收为由拒绝赔偿是对消费者验货权的剥夺。对此,收件人可依据《合同法》关于“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规定,拒绝收货;但已经接收的情形下,可依据所拍照的证据,要求快递公司承担未完全履行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四、发生快递纠纷消费者如何维权?寄件人或收件人与快递公司就是否赔偿、赔偿金额或赔金支付等问题可先行协商,在超出快递公司承诺的服务时限、并且不超出快件受理索赔期限内,可以依据索赔因素向快递公司提出索赔申告。协商不一致的,可依法选择投诉、申诉、仲裁、起诉等方式。
202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