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铁律师

张国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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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西-南昌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掉入“小区外”的窨井中,到底谁承担责任?

来源:张国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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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掉入“小区外”的窨井中,到底谁承担责任?


  窨井算是随处可见的东西,这是城市规划中必不可缺的。老百姓掉入窨井受伤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不算罕见。那么如果是掉入“小区外”的窨井中,那么应该谁承担责任呢?伤者自己有责任吗?


  案例介绍:


  2015年9月9日,凌某某从XX小区走出想去买菜。当沿着XX小区外西侧墙外人行步道上的一处窨井时,由于该窨井的井盖疏于管理,凌某某踩到该井盖上方时,该井盖发生翻转,凌某某下半身掉入窨井中,被翻转的井盖撞在左侧肋骨上,卡在井口,当时失去意识无法行动。经查,造成凌某某摔倒受伤的窨井井盖上有“排污”字样,但物业公司、排水处、市政管理处均出具手续不全的工程竣工交接证明书、排水移交书等相互推卸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


  物业服务内容及范围限于《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不是窨井盖的管理人,不是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从现场状况看,该案涉窨井用作排水之用,应由相应的排水管理单位,承担养护义务及相应责任。窨井盖所在方砖步道不是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范围。凌某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凌某某作为成年人,在行走过程中对路况应有基本的注意义务,避开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凌某某在受伤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综上所述,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范围限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不是案涉窨井盖的管理人,不是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排水处辩称:


  案涉窨井尚未交付给我方维修、养护,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涉人行步道上窨井不在我方管理范围内,我方不负责维护、养护,因此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市政管理处辩称:


  案涉窨井的产权非市政管理处,监督管理权也不在我方。物业公司移交的只是道路和方砖。根据市政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或城市道路由产权人负责,因此此案和我方无关。


  法院认定:


  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各方对凌某某在XX小区西侧墙外人行步道行走时因窨井盖反转受伤,案涉窨井井盖中央书写有“污水盖”字样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三方对该窨井是否具有管理职责。依据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并结合本院对案涉现场的勘验情况,本院认为,从案涉窨井的外观、所处位置、功能等方面判断,其应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而不属于排水处及市政管理处管理,理由如下:一、案涉窨井井盖中央处印有“污水盖”字样,此外再无书写其他文字,即并未明确标明该窨井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从外观来看,案涉窨井与位于XXX内住宅楼附近的多处窨井完全相同,而位于XXX内住宅楼附近的多处窨井应属于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实行物业管理的范围内;另一方面,由排水处接管的、与案涉窨井所在人行步道相邻的柏油道路上的多处检查井井盖上均印有“大连市排水处”字样以对其管理单位作出明确标示,与案涉窨井的外观存在明显差异;二、案涉窨井位于xx街与xx路交汇处的人行步道上,该人行步道位于华美园西侧墙外,与华美园西侧院墙紧邻,而华美园系XX小区内部的一个居住单元,XX小区系包括华美园等多处内部居住单元及城市公共道路在内的开放式小区,故其内多处内部居住单元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统一性;三、案涉窨井不属于市政管理处接管的道路、方砖的组成部分,亦不属于排水处接管的城市排水管线范围内;四、据各方陈述,案涉窨井的功能在于连接小区内部排放的污水与城市排水主管线,从小区内部化粪池排出的污水流经案涉窨井后汇入由排水处管理的城市排水主管道。依据《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城市建筑物延伸的户线排水管同城市排水管线相联接的,应当由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批准和验收;户线排水管的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案涉窨井应属于XX小区延伸的与城市排水管线相联接的户线排水管,其维修管理应由房屋所有人,即XX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即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综上,物业有限公司作为案涉窨井的管理者,未尽到必要的管理维护义务,致使案涉窨井井盖松动,且未在其附近设置必要的警示、围挡标志,导致凌某某在行走过程中因井盖反转跌落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凌某某作为一般理性人,在居住小区附近范围内的人行步道上正常行走,不可能预见到位于人行步道上的无任何警示、围挡标志的普通井盖存在可能发生翻转、松脱的危险,亦无法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避免跌落受伤,故凌某某对于其自身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知,窨井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的,管理人是承担责任的一方。如果掉入“小区外”的窨井中,你可以首先注意一下,该窨井的管理人是不是小区的物业。而对于伤者自己需不需要承担责任,也要看伤者本身有没有过错,如果事故的本身是不可预见的,伤者无过错即不用承担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中,谁承担责任主要看各方是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则要按照其过错的大小来承担责任,并不是一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作为提供劳务的受害人,首先要弄清楚的就是其提供劳务的对象。而现实生活中,有些受害者干了几个月甚至几年都不知道自己在为谁干活,老板是谁、自己的工作单位叫什么名字。建议大家对于这点多多关注,搞清楚自己为谁做事对于在受伤后能否有效维权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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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国铁
  • 执业律所: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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