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创造价值——娜琳律师善于处理房产纠纷与劳动纠纷,帮助买受人安心置业,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制度构建,法律咨询可以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社会形象。娜琳律师,女,法学硕士研究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执着认真的工作风格能够将每一件案件做到极致,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之外,通过审查合同,参与谈判决策,出具法律意见等形式,封堵民事行为漏洞,促成合法交易,为您的事业保驾护航。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行政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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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违约,可以要求向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吗?案情介绍:张某与A公司签订大兴商厦分割商铺的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如期交付房款,A公司如期交付商铺,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大兴商厦共6万平方米,以精品商铺形式经营衣帽鞋包,张某商铺占地22.5平方米。因市场原因及经营不善,大兴商厦先后两次停业。并发生股权变更,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A公司新股东决定调整经营方向,拟将商厦变更为高档休闲娱乐场所,遂与各商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对商厦开始进行整体装修。张某与A公司一直没有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现张某起诉A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分析:张某与A公司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其中第(二)项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依据双方所获利益与履行成本来判断。本案中,如果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需要A公司以6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张某22.5平方米商铺服务,事实上,张某也无法在空旷的商场里继续经营,实现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因此,判令双方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赔偿张某违约金及其他损失才是符合立法目的的,同时也有利于纠纷的合理解决。(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卷)
基本案情:2003年10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2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向A银行出具《还款承诺》,承诺中约定,若甲公司无力归还A银行债务,由乙公司负责归还。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并于9月3日偿还A银行借款。2005年9月3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并于9月15日偿还A银行借款。2007年5月,A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偿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乙公司答辩称:其与甲公司的《还款承诺》系对2003年债务出具,而该笔债务已由甲公司于2004年9月3日偿还,因此乙公司不应对2005年发生的债务承担还款保证责任。本案一审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观点,认为乙公司承诺保证的借款已经偿还,乙公司不再对新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分析:本案2005年贷款系由2003年贷款以贷还贷逐步演化而来。借新还旧是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金融机构又向原贷款人发放贷款用于归还原贷款的行为。借新还旧与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归还贷款,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有着本质区别,客观上只是以新贷的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故借新还旧是原贷款特殊形式的延期。因此,甲公司的债务实际并未得到清偿,乙公司应依其承诺对该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产报销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b楼盘全部交由A公司包销,包销权限为A公司作为该物业报销商,全权负责该楼盘的销售及销售过程中的广告实施及整个楼盘园林景观、绿化的设计施工;报销保证金200万元:A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保证金100万元,余下100万元在B公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若逾期未付,B公司有权没收第一笔保证金并终止合同;B公司应在2003年11月30日前办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逾期三个月,B公司应双倍返还A公司已付保证金,A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或继续履约。合同签订后,B公司分别于2004年2月13日、3月18日、5月11日分三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A公司未提出异议。期间,双方就部分房产的售价、购房款的银行按揭贷款及销售业绩的确认等问题产生争议。后B公司以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笔保证金为由,通知A公司解除合同。A公司于2004年10月27日以B公司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诉至甲省高级人民法院。B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决双方《房产包销合同》依约终止,A公司已交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双方经历一审、二审,后在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尘埃落定。本案争议焦点之一:B公司终止合同的条件是否成就。本案解析:A公司与B公司关于合同终止条件是否成就的争议,缘起于双方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之日”的约定不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之日”是指整个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还是单个楼体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仅凭条款中的表述难以确定,因此如何理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之日”成为判断A公司与B公司终止合同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的重要标准。由于不能认定A公司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B公司在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的条件存在分歧且争议未解决的前提下,即以A公司未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为由单方宣布终止合同是不合适的。由于B公司在2003年11月30日之前未能办妥整个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其违约在先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B公司应当对其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内办妥楼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违约行为及单方面宣布终止合同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娜琳律师提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对某一事项约定不明,产生分歧时,应当结合合同全文及双方当事人业务往来全过程,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做出判断,不能简单、片面地强调词语文义的差别。同时签订合同时,也应对合同的关键因素做出详细明确的约定,避免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歧义而造成纠纷。
这样做的风险是:如果你的朋友不还银行的钱,那么银行会要求你们还款的
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应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需要依据公司章程确定,还要对企业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公司章程中,除法律规定必备内容外,其他为公司自治条款,随着公司逐步发展,合理制定公司章程是必要的。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权限需要防范可能出现的表见代理等法律风险。
你好,有效,但请将法定代表人私章留存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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