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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违约,可以要求向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吗?

来源:娜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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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违约,可以要求向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吗?

案情介绍:

张某与A公司签订大兴商厦分割商铺的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如期交付房款,A公司如期交付商铺,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大兴商厦共6万平方米,以精品商铺形式经营衣帽鞋包,张某商铺占地22.5平方米。因市场原因及经营不善,大兴商厦先后两次停业。并发生股权变更,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A公司新股东决定调整经营方向,拟将商厦变更为高档休闲娱乐场所,遂与各商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对商厦开始进行整体装修。

张某与A公司一直没有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现张某起诉A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案件分析:

张某与A公司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其中第(二)项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依据双方所获利益与履行成本来判断。

本案中,如果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需要A公司以6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张某22.5平方米商铺服务,事实上,张某也无法在空旷的商场里继续经营,实现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因此,判令双方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赔偿张某违约金及其他损失才是符合立法目的的,同时也有利于纠纷的合理解决。

(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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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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