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执业于广东省知名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同时也是“广东劳公律师团”的一员。“广东劳公律师团”专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致力于依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本人加入团队以来,经办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类型多样(例如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辞职经济补偿、解雇(辞退)经济赔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等等),在广州市、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办案,实务经验颇为丰富。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综合
本人执业于广东省知名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同时也是“广东劳公律师团”的一员。“广东劳公律师团”专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致力于依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本人加入团队以来,经办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类型多样(例如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辞职经济补偿、解雇(辞退)经济赔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等等),在广州市、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办案,实务经验颇为丰富。
经办典型案例之李某诉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我方代理申请人):案情简介:李某于2013年3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生产部副总经理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0000元,分2张卡在每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一张申请人名字的卡发放12000元,另一张为被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卡发放8000元。申请人每天都要上班,任职期间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年休假,2014年6月10日,被申请人无故辞退申请人,并支付了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000元,以及5、6月工资24391元。我方仲裁请求:一、确认双方在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220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报酬9195.4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赔偿金60000元。被申请人答辩:一、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包括行政人事、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在于其自己;二、申请人月工资为12000元,且工资已包含加班费,并已安排申请人年休假;三、被申请人未解雇申请人,系申请人自己辞职,且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6月份全月工资。仲裁委裁决:一、确认双方在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3月20日期间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6551.73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839.08元;关于经济补偿,裁决书中载明:“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3908.5元,但双方都确认离职时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000元”。
案情简介:徐某于2010年11月6日入职该公司,任车版师一职,双方于2010年11月6日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2010年11月6日期至2011年11月5日);该份合同到期前,双方于2011年11月8日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0月6日起至2013年10月5日),第二份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但徐某一直在该公司上班,工作内容未变。另外,公司没有依法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因公司2013年11月23日欲调动徐某工作、降低其工资待遇,遂产生争议,徐某于2013年11月29日(此时公司已收到律师函)起未在公司上班。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委托本律师向单位发《律师函》,告知单位徐某因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到期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律师函》寄发后,单位未作任何回应,徐某遂委托本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12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2014年1月13日开庭审理,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裁决。裁决如下:一、确认双方在2010年11月6日至2013年11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日期为2013年29日,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751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11月工资3800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11月5日至2013年11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4294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报酬4069.24元。仲裁裁决后,该公司主动找徐某和解,徐某碍于情面,与公司达成和解(公司支付13131元给徐某),并委托律师与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公司于协议签订当日向徐某账户转账,此案就此了结。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单位不续签,劳动者有何权利?广东劳公律师团张律师为您解读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员工与用人单位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签;二、员工与用人单位已连续签订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签。不同情况,劳动者的权利就不同。第一种情况下,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济补偿”;第二种情况下,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但需注意,这两项权利,不论劳动者属于哪一种,都以劳动者愿意续签为前提。权利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法律依据(有例外: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温馨提示,来访须知:1、来访前请致电预约来访时间;2、来访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原件。
一般规定: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的精神,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保障职工在职、退休等相关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上述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在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实际当中如何正确行使这项权利以获取经济补偿金,需要认真对待。)特殊情形:1、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承诺自愿不缴纳社保;2、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社保协议》,约定单位无须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保;3、用人单位将相应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员工;4、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组成部分列入员工工资条;5、用人单位以其他方式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针对上述特殊情形,广东省有特殊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该纪要对广东省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指导意义)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条文解读:一、上述纪要规定一定程度上尊重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约定,但赋予了劳动者“毁约”的权利;二、在存在上述“特殊情形”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1)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上述要求后,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实务要点——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以及诉讼实务中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特别是出现上述“特殊情形”的,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大,若证据不足,将面临败诉。因此,专业的证据收集,可以选择交给专业的律师来办理。
企业高管无合同,是否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好的生活,从维权开始。经办典型案例之李某诉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我方代理申请人):案情简介:李某于2013年3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生产部副总经理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0000元,分2张卡在每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一张申请人名字的卡发放12000元,另一张为被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卡发放8000元。申请人每天都要上班,任职期间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年休假,2014年6月10日,被申请人无故辞退申请人,并支付了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000元,以及5、6月工资24391元。仲裁请求:一、确认双方在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220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报酬9195.4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赔偿金60000元。被申请人答辩:一、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包括行政人事、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在于其自己;二、申请人月工资为12000元,且工资已包含加班费,并已安排申请人年休假;三、被申请人未解雇申请人,系申请人自己辞职,且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6月份全月工资。仲裁委裁决:一、确认双方在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3月20日期间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6551.72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839.08元;关于经济补偿,裁决书中载明:“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3908.5元,但双方都确认离职时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000元”。法院判决:一、确认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与李某在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支付李某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3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76551.72元;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839.08元四、驳回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某鞋业公司负担。注:1、案例仅供参考,用人单位实际是否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须根据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相关证据材料!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及诉讼均存在相关风险,如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利,将面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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