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无劳动合同是否应付两倍工资?
来源:张林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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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无合同,是否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好的生活,从维权开始。
经办典型案例之李某诉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我方代理申请人):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3年3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生产部副总经理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0000元,分2张卡在每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一张申请人名字的卡发放12000元,另一张为被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卡发放8000元。申请人每天都要上班,任职期间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年休假,2014年6月10日,被申请人无故辞退申请人,并支付了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000元,以及5、6月工资24391元。
仲裁请求:
一、确认双方在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2200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报酬9195.4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赔偿金60000元。
被申请人答辩:
一、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包括行政人事、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在于其自己;
二、申请人月工资为12000元,且工资已包含加班费,并已安排申请人年休假;
三、被申请人未解雇申请人,系申请人自己辞职,且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6月份全月工资。
仲裁委裁决:
一、确认双方在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3月20日期间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6551.72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839.08元;
关于经济补偿,裁决书中载明:“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3908.5元,但双方都确认离职时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000元”。
法院判决:
一、确认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与李某在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支付李某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3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76551.72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839.08元
四、驳回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某鞋业公司负担。
经办典型案例之李某诉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我方代理申请人):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3年3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生产部副总经理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0000元,分2张卡在每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一张申请人名字的卡发放12000元,另一张为被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卡发放8000元。申请人每天都要上班,任职期间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年休假,2014年6月10日,被申请人无故辞退申请人,并支付了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000元,以及5、6月工资24391元。
仲裁请求:
一、确认双方在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2200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报酬9195.4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赔偿金60000元。
被申请人答辩:
一、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包括行政人事、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在于其自己;
二、申请人月工资为12000元,且工资已包含加班费,并已安排申请人年休假;
三、被申请人未解雇申请人,系申请人自己辞职,且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6月份全月工资。
仲裁委裁决:
一、确认双方在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3月20日期间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6551.72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839.08元;
关于经济补偿,裁决书中载明:“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3908.5元,但双方都确认离职时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000元”。
法院判决:
一、确认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与李某在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支付李某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3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76551.72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839.08元
四、驳回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某鞋业公司负担。
注:
1、案例仅供参考,用人单位实际是否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须根据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相关证据材料!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及诉讼均存在相关风险,如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利,将面临败诉!
以上内容由张林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林波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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