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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综合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单位不续签时劳动者的维权

来源:张林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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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单位不续签,劳动者有何权利?

广东劳公律师团张律师为您解读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员工与用人单位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签;
    二、员工与用人单位已连续签订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签。


    不同情况,劳动者的权利就不同。第一种情况下,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济补偿”;第二种情况下,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但需注意,这两项权利,不论劳动者属于哪一种,都以劳动者愿意续签为前提。

权利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济补偿”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法律依据(有例外: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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