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免责纠纷法律咨询上海宋律师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都会约定一些免责的条款,等到未来发生了约定的情形就能免于承担责任,这大大降低了当事人责任承担的风险。那么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真的能“免责”吗?有没有哪些免责条款是双方约定好了也不能免责的呢?免责条款是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要想免责条款有效就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双方协商认定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都是有效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01显失公平一方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或者加重另一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权利的,都属于显示公平的情形。譬如说购买了热水器,商家与顾客签订了免责条款,一切漏水造成经济损失概不负责。这种条款就是显示公平的免责条款。02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该免责条款无效。0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常见的就是保险合同的免赔条款。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要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该义务的,该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0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是无效的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所以订立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租条款是违背了法律的,自然也是无效的条款。这类的条款通常会出现在医疗合同、劳动合同当中。注意:免责条款只是合同的一部分,合同并不会因为免责条款的无效而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如果合同的其他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的话,那么其他部分还是继续有效的。免责声明:本平台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不提供任何保证,仅作参考。文章转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更多"合同订立免责纠纷法律咨询"的内容,咨询上海宋律师.
2021-12-08
质权诉讼代理 留置权法律咨询上海宋律师
质权与留置权的相同点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5、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01成立条件不同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2、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02占有条件不同1、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2、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03法律关系客体不同1、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2、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04权利实现不同1、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2、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05消灭不同1、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2、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更多"质权诉讼代理留置权法律咨询"的内容,咨询上海宋律师.
2021-12-02
奉贤股东法律权益纠纷 咨询上海宋律师
0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指所有违约责任必须具备的要件。具体包括:(1)须合同有效;(2)具有违约行为;(3)没有免责事由。2、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应合同特殊的归责原则或者特定种类的违约责任形式的要求,使其一些特定的违约责任的构成除需要满足一般的构成要件外,还要具备的特别的构成要件。(1)损害后果(2)因果关系(3)违约方有过错违约责任原则上都为无过错责任,因此,不要求违约方有过错。但有例外,即在某些以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的同类型中,违约方有过错就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情况有:①赠与合同;②租赁合同;③加工承揽合同;④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责任;⑤多式联运合同;⑥保管合同;⑦仓储合同;⑧委托合同。02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1、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又称为继续履行,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其义务。(1)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因其灭失而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免于实际履行的责任。(2)金钱之债或者种类之债的债务人不履行的,非违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但是以下三种情形例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由债务人对可采用更换、修理、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方式的瑕疵给付,实施相应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债权人所受损害的责任形式。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形式适用合同当事人一方存在瑕疵给付的违约行为的场合,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3、违约损害赔偿(1)补偿性损害赔偿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由两部分构成:实际损失,即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而导致的现实财产的减少(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缔约时可以预见到的履行利益的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2)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国家为了达到惩罚经营者的目的,规定了特殊的赔偿金额,此金额高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情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见于以下三种: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经营者承担的承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③房地产销售企业对房屋购买人承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4、违约金违约金的适用:(1)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2)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较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过高或者过低,可适当进行调整。(3)补偿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4)违约金和继续履行;(5)违约金和其他补救措施。5、减价请求权(1)减价请求权属于违约责任形式中的一种,是指在双务有偿合同(主要是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其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2)减价请求权的性质关于减价请求权的性质,尚有争议,通说认为减价请求权是形成权。即非违约方请求违约方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时,无须违约方的同意。(3)减价请求权的适用范围:买卖合同等双务有偿合同。(4)减价请求权的行使此权利行使需注意其两要件:一是因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从而使标的物价值因该瑕疵而减少;二是买受人在主张该权利之前已经履行了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减价请求权的关键内容即到底减多少价款,适用法定标准。更多"奉贤股东法律权益纠纷"的内容,咨询上海宋律师.
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