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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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诉讼代理 留置权法律咨询上海宋律师

来源:宋长贵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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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与留置权的相同点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01成立条件不同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02占有条件不同

1、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2、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03法律关系客体不同

1、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

2、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04权利实现不同

1、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2、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05消灭不同

1、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2、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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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宋长贵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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