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正来,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早年毕业于安徽农业大学,后自考安徽大学律师专业(本科)取得毕业证书,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多年从事农村基层工作,現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熟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劳动争议及工伤赔偿纠纷、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法律实务。
擅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一、基本案情2011年5月17日下午,申请人章某在由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桐城市市区**小区6号楼做工,在屋顶刷线水时,不慎摔伤右脚,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跟骨骨折伴皮肤挫伤。因申请人系“包工头”雇佣,该“包工头”对申请人的赔偿要求一再敷衍,直至最后拒绝。申请人遂求助于法律援助。二、案件办理过程本人受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接受章某的委托办理本案,本人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了解到,申请人受伤后虽然没有住院治疗,仅花去医疗费数百元,但由于其右跟骨骨折需要休息,不能正常工作,误工损失明显。同时了解到,该工程的承建方系安徽万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然,申请人为“包工头”所“雇佣”,但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精神,章某与安徽万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应当成立劳动关系,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申请人章某直接负工伤赔偿责任。根据工伤签定标准,申请人的伤情可以评定为工伤十级。申请人应当先申请成立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再申请劳动能力签定,再根据劳动能力签定结论等申请裁决确认赔偿数额。本案经过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双方调解结案,由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章某工伤赔偿费用?万元。三、办案启示:对劳动法了解不够的人,往往认为申请人仅与“包工头”成立雇佣关系,双方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而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应当是“安徽万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而且,必须按劳动关系、工伤赔偿标准赔偿。因为工伤赔偿标准一般远远高于劳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因此,本案中代理人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原告孙某、笪某系夫妻关系,均系70岁高龄的老人,原告孙某于2011年4月底被诊断为晚期胃癌,自5月份起先后在安医及桐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已花去医疗费近6万元,除去报销的部分,共垫付现30886元;原告孙某所患疾病还需要必要的化疗,后期病情还有进一步恶化的危险,后续治疗的费用没有着落;原告孙某患病以来的治疗、护理等事宜均由其次子及女儿操劳。被告孙某某是二原告的长子,自原告孙某患病以来,被告孙某某一直不闻不问,既不承当份内的医疗费用,也不尽救治、护理的义务,更谈不上一点精神抚慰的表示。二、办理过程本人根据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接受二原告的委托,办理此案。考虑到原告与被告系父母子女关系,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前,本人设法与被告孙某某取得了联系,希望双方协商和平解决问题,但被告以种种借口为其辩解,没有任何实际行动。无奈之下,不得不依法提起诉讼,桐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孙某承当其份内的医疗费及两原告的赡养费。本案判决生效后,被告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原告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对被告的一两小汽车采取了查封措施,被告最终不得不付清了原告的医疗费及两原告的赡养费。三、办案启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法律援助律师的热心参与,更需要国家强制力的有效保障。
一、基本案情申请人黄某(女)自2010年3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于2010年3月10日、2011年3月10日先后两次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其中,2011年3月10日签定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自2011年2月12日至2012年2月12日;2011年11月1日,申请人被单位车间负责人无故殴打而住院治疗,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本人出院后于11月9日要求到被申请人处继续上班,被厂方以“现在无法安排”为由拒绝,意即单方面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二、本案办理过程根据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接受申请人黄某的委托,办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拒绝调解,不愿作任何让步,最后,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依法支持申请人支付工资报酬及相应的经济赔偿金、补办养老保险的仲裁请求。三、几点启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当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有些企业负责人,自以为有钱、有关系,以为什么都可以摆平;多数劳动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选择逃避或采取非理性手段维权,往往事与愿违;法律援助,让人人都能够平等的站在法律面前,黄某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求助于国家法律援助机构,走上了一条公民维权的便捷之路、成功之路。
常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畴及实际运用开场白:大家下午好!首先自我介绍一下,本人名叫邹正来,在乡镇干过20多年,去年乡镇党委换届后在桐城市司法局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感谢金神镇今天给了我一个这么好的交流平台,讲的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今天我交流的题目是:常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畴及实际运用今天主要对农村土地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信访条例、法律援助等五个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调整范畴及实际运用进行简要介绍。一、关于农村土地纠纷:农村土地纠纷主要受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农村土地纠纷的问题最多的主要是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重点介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相关内容(二)、在处理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分配及与土地承包相关的案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依法取得包括自然取得(出生取得)和法定取得(因婚姻、收养、遗赠抚养协议、行政命令等取得)。同时兼顾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或者离开后又没有取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1、几了类特殊主体成员资格的确认“外嫁女”的成员资格。对于“外嫁女”虽未取得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但已经脱离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当具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嫁入城市的妇女,如果其没有取得非农业户籍,应视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入赘婿”的成员资格参照前述精神处理。离婚、丧偶妇女成员资格。对于离婚、丧偶的妇女不论其户籍是在嫁出地,还是已迁入嫁入地现又回嫁出地生活的,均应以现户籍所在地确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义务兵、大中专在校生的成员资格。义务兵、大中专在校生、在服役、上学期间,其户籍已迁出,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仍具有其户籍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成员资格参照前述规定精神处理。“空挂户”的成员资格。“空挂户”一般是指户籍在某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又不在此生产或生活的人员。对这类人员资格的确定,应区别对待。凡是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有明确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经过民主议定同意,应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民主议定不同意,不宜确认其成员资格。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列外。捐资购买城镇户口人员的资格。捐资购买城市户口的人员,现仍在户口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关于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及分配纠纷1、对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方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分配方案的形成应当符合民主议定程序。对于违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民程序形成的分配方案,应确认其无效。第二、分配方案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低触。分配方案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体现,但该自治权不是绝对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审查分配方案内容时,应以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依据,对违反法律、政策性规定的,或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的,应确认其无效。2、如果仅征用部分村民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经过程序决定将安置补助费分配给全体村民并对被征收土地的村民重新调整的,被征地村民要求给予全额安置补助费的,不予支持。但集体经济组织如没有对被征地村民重新调整承包地,被征地村民有权要求给予全额安置补助费。二、关于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主要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劳动争议范围:养老保险、未鉴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重点介绍: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支付加班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并进行经济补偿等十个方面都做出了明文规定。相关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注意时效规定:1、工伤认定时效原则上为一年,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应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4、其他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农民工劳动争议相关法规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规定:“督促企业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6、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成长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规定: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承包企业开展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开展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犯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协议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协议,或只签订劳动协议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协议等做法,均视为犯法分包开展处理;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主要受《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调整主要争议范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劳务关系的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纠纷、环境污染事故纠纷重点介绍:侵权责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侵权责任优先】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四、关于信访工作,主要受信访条例调整: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工作的原则是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时应注意的事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第八条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受法律保护。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一)、住所在本地或者事由发生在本地;(二)、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三)、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法律援助服务费用;(四)、所申请法律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范围(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八)、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公民主张因其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十)、请求办理与公民人身、财产相关的公证事项;(十一)、因被刑事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而请求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的;(十二)、其他确需法律援助事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三)、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的情形: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的人员;2、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3、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4、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5、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人员。.(四)、需要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但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的情形:1、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指定辩护的;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4、公民主张因其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5、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五)、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公证证明;(七)司法鉴定。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一、劳动者的概念: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二、劳动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4、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6、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8、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三、劳动者的权利被侵害的通常情形:如就业遭受歧视,工资被恶意拖欠,休息休假没有保障,生产环境安全卫生条件恶劣,社会保险在“无形中被打折”,法定经济补偿和工伤待遇无法享受,更有一些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遭受暴力威胁或者伤害等。四、劳动者的权利易被侵害的原因:1、由于就业紧张的残酷现实和广大劳动者的“弱者”地位,许多劳动者在劳动就业过程中都随时面临侵害;2、由于劳动法律知识的“贫血症”,许多劳动者在劳动就业过程无法识别劳动违法陷阱,在劳动维权过程中常陷入孤立无助的困境;3、由此引起的恶性事件如新渡镇杀人事件、农民工讨薪的过激行为等等,法律援助的维权和维稳双重作用就可以得到有效体现。五、调整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了加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惩治违法用工行为,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国家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了一整套法律体系;目前调整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等。以上调整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了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内容、程序、方法和途径。也是法律工作者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四项基本职责的法律武器。当然,徒法不能自行,我们国家目前还远远没有达到真正法治社会、法律国家的标准,公民的法律意识、道德水准、政治生态、司法人员的素质等等都是推进法律社会建设的关键因素。六、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实践证明,劳动者权益保护永远都离不开“守法是根本,维权是保障”的社会法则。在现实的劳动用工中,劳动争议的发生更多是由于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法造成的,但许多劳动者不明白自己所享有的劳动权益,更不明白如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一)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1、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通过:责令用人单位履行其法定义务,对用人单位采取相应行政措施等手段达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2、向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向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注意几个问题:A、申请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B、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件必须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整范围:(二)、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及法律适用:规定:调整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重点: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相关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法定节假日社会保险: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5、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工伤医疗费等发生的争议;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注意时效规定:1、工伤认定时效原则上为一年,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应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3、劳动能力签定;与一般伤残鉴定的区别4、工伤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三、《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及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请求事项:3、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立案——开庭通知——开庭审理——仲裁裁决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如果是定金,可以解除合同,双倍返回定金。
可以不承担,但要有证据证明你所说的
如果追刑责,可以判缓刑。
证明工程的活哪些是你找人干的,你发给哪些工人多少工资,提供证人作证,搞点录音证据…
到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一个人办不了离婚证的,可以委托律师起诉离婚,离婚判决书与离婚证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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