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劳动者的概念:
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二、劳动者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2、 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3、 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4、 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
6、 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8、 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三、劳动者的权利被侵害的通常情形:
如就业遭受歧视,工资被恶意拖欠,休息休假没有保障,生产环境安全卫生条件恶劣,社会保险在“无形中被打折”,法定经济补偿和工伤待遇无法享受,更有一些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遭受暴力威胁或者伤害等。
四、劳动者的权利易被侵害的原因:
1、由于就业紧张的残酷现实和广大劳动者的“弱者”地位,许多劳动者在劳动就业过程中都随时面临侵害;
2、由于劳动法律知识的“贫血症”,许多劳动者在劳动就业过程无法识别劳动违法陷阱,在劳动维权过程中常陷入孤立无助的困境;
3、由此引起的恶性事件如新渡镇杀人事件、农民工讨薪的过激行为等等,法律援助的维权和维稳双重作用就可以得到有效体现。
五、调整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为了加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惩治违法用工行为,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国家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了一整套法律体系;目前调整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等。
以上调整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了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内容、程序、方法和途径。也是法律工作者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四项基本职责的法律武器。当然,徒法不能自行,我们国家目前还远远没有达到真正法治社会、法律国家的标准,公民的法律意识、道德水准、政治生态、司法人员的素质等等都是推进法律社会建设的关键因素。
六、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实践证明,劳动者权益保护永远都离不开“守法是根本,维权是保障”的社会法则。在现实的劳动用工中,劳动争议的发生更多是由于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法造成的,但许多劳动者不明白自己所享有的劳动权益,更不明白如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一) 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1、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通过:责令用人单位履行其法定义务,对用人单位采取相应行政措施等手段达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2、 向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向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几个问题:
A、 申请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
B、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件必须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整范围: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及法律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调整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重点:
相关规定如: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法定节假日
社会保险: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5、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工伤医疗费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工伤认定时效原则上为一年,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应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规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3、劳动能力签定;与一般伤残鉴定的区别
4、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2、 请求事项:
3、 事实与理由:
4、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立案——开庭通知——开庭审理——仲裁裁决
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