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正来律师

邹正来

律师
服务地区:安徽-安庆

擅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常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畴及实际运用

来源:邹正来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3
人浏览

常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畴及实际运用

开场白:大家下午好!首先自我介绍一下,本人名叫邹正来,在乡镇干过20多年,去年乡镇党委换届后在桐城市司法局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感谢金神镇今天给了我一个这么好的交流平台,讲的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今天我交流的题目是:

常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畴及实际运用

今天主要对农村土地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信访条例、法律援助等五个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调整范畴及实际运用进行简要介绍。

一、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农村土地纠纷主要受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

农村土地纠纷的问题最多的主要是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

重点介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相关内容

(二)、在处理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分配及与土地承包相关的案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依法取得包括自然取得(出生取得)和法定取得(因婚姻、收养、遗赠抚养协议、行政命令等取得)。同时兼顾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或者离开后又没有取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1、几了类特殊主体成员资格的确认

“外嫁女”的成员资格。对于“外嫁女”虽未取得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但已经脱离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当具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嫁入城市的妇女,如果其没有取得非农业户籍,应视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入赘婿”的成员资格参照前述精神处理。

离婚、丧偶妇女成员资格。对于离婚、丧偶的妇女不论其户籍是在嫁出地,还是已迁入嫁入地现又回嫁出地生活的,均应以现户籍所在地确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义务兵、大中专在校生的成员资格。义务兵、大中专在校生、在服役、上学期间,其户籍已迁出,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仍具有其户籍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成员资格参照前述规定精神处理。

“空挂户”的成员资格。“空挂户”一般是指户籍在某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又不在此生产或生活的人员。对这类人员资格的确定,应区别对待。凡是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有明确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经过民主议定同意,应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民主议定不同意,不宜确认其成员资格。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列外。

捐资购买城镇户口人员的资格。捐资购买城市户口的人员,现仍在户口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关于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及分配纠纷

1、对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方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分配方案的形成应当符合民主议定程序。对于违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民程序形成的分配方案,应确认其无效。

第二、分配方案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低触。分配方案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体现,但该自治权不是绝对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审查分配方案内容时,应以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依据,对违反法律、政策性规定的,或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的,应确认其无效。

 2、如果仅征用部分村民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经过程序决定将安置补助费分配给全体村民并对被征收土地的村民重新调整的,被征地村民要求给予全额安置补助费的,不予支持。但集体经济组织如没有对被征地村民重新调整承包地,被征地村民有权要求给予全额安置补助费。

二、关于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主要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调整;

劳动争议范围:养老保险、未鉴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

重点介绍: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支付加班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并进行经济补偿等十个方面都做出了明文规定。

相关规定如: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注意时效规定

1、工伤认定时效原则上为一年,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应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规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其他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农民工劳动争议相关法规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4号)规定:“督促企业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6、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成长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规定: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承包企业开展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开展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犯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协议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

  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协议,或只签订劳动协议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协议等做法,均视为犯法分包开展处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主要受《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调整

主要争议范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劳务关系的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纠纷、环境污染事故纠纷

重点介绍:侵权责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侵权责任法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责任优先】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特殊规定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四、关于信访工作,主要受信访条例调整: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工作的原则是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时应注意的事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关于法律援助工作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八条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受法律保护。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住所在本地或者事由发生在本地;

(二)、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

(三)、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法律援助服务费用;

(四)、所申请法律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范围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六)、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八)、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九)、公民主张因其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十)、请求办理与公民人身、财产相关的公证事项;

(十一)、因被刑事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而请求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的;

(十二)、其他确需法律援助事项。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三)、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的情形:
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2、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
3、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4、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

5、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人员。.

(四)、需要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但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的情形:
1、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指定辩护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4、公民主张因其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
5、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

(五)、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公证证明;

(七)司法鉴定。

 


 

以上内容由邹正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邹正来律师咨询。
邹正来律师
邹正来律师
帮助过 104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桐城市海峰路173号(桐城联运公司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邹正来
  • 执业律所: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408*********62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安徽-安庆
  • 地  址:
    桐城市海峰路173号(桐城联运公司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