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志律师,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律师执业多年,对各类案件都有着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本律师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各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公司股权纠纷、合伙纠纷、刑事诉讼等多种诉讼案件,及公司融资、私募风投、特许连锁规划等多种非诉讼案件,为众多单位及个人提供过专业、周到的法律服务,并深受客户好评。擅长领域:婚房、房产、劳动、刑事。执业理念:专业、诚信,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
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刘德志律师,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律师执业多年,对各类案件都有着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本律师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各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公司股权纠纷、合伙纠纷、刑事诉讼等多种诉讼案件,及公司融资、私募风投、特许连锁规划等多种非诉讼案件,为众多单位及个人提供过专业、周到的法律服务,并深受客户好评。擅长领域:婚房、房产、劳动、刑事。执业理念:专业、诚信,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
工程款迟迟未结算,可以起诉吗?案情介绍2015年初,A公司承包了B公司(中建某局)一个工程,双方签订了合同,并实际履行,B公司的付款一开始还比较正常,但随着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变化,导致A公司的工程量实际增加,对于实际增加的工程量均有签证确认,但后期B公司的付款开始拖延,直至2017年初工程完成时,B公司尚有50%的工程款约300万元未支付。A公司多次催要,但B公司以项目资金周转紧张为由一再拖延。A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找到了律师。办理过程本律师详细听取了A公司陈述的事实经过,并仔细审阅了合同及进程签证,发现双方并未进行工程最终结算。经询问A公司得知: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结算付款,但B公司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本律师与A公司沟通了具体的诉讼策略,即:第一步,通过快递方式将结算文件提交给B公司,同时提交要求限期结算的函;第二步,如果B公司仍不结算的,再次发律师函要求结算付款;第三步,如果B公司仍不结算的,直接起诉。而随后情况的发展也基本如本律师所预料一致,B公司在收到快递的结算文件后置之不理,甚至在收到律师函后也没有付款表示。最终,本律师直接代理A公司起诉。在准备提交起诉资料时,A公司告知本律师,因很快到春节,B公司提出和解,并要求A公司在总结算金额300万元的基础上,调整为248万元,承诺在2018年春节前一次性支付完成。A公司咨询本律师的意见,本律师建议如果和解,需要确保B公司将真实付款,否则很有可能金额降低后,B公司仍然拖着不付款。建议A公司要求B公司出具承诺函,明确付款时间,并在承诺函中明确如果到期未付款,双方仍按原结算金额300万元履行。但A公司考虑的后续合作问题,在B公司没有出具承诺函的情况下,同意将金额降低为248万元。在本律师预料之中,在A公司降低金额后,B公司仍然未能付款,但是此时起诉,法院能够支持的金额仅为248万元,A公司到此时才后悔莫及,应该听取律师的建议。随后,本律师迅速至北京法院立案诉讼,在庭审中,B公司以双方未结算,要求重新结算为由,希望调解,要求A公司再降低金额至200万元。本律师坚决不同意,向法庭陈述了结算的具体经过,最终,法院判决支持A公司的请求。诉讼历时2个月。在法院判决生效后,B公司立刻支付了工程款,至此,A公司的工程款最终得以实现。办案总结在工程款类案件中,一方拒绝结算,另一方可以通过提交结算文件,限期结算的方式作为起诉的证据,法院在审理中也是支持的。本案双方协商时间长达1年半,而诉讼解决仅2个月即完成。如A公司完全听取律师建议,不仅能够尽快拿到工程款,而且不会白白损失52万元。(本文系作者原创,引用、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构成侵权)
上班途中落水死亡,是否构成工伤?案情介绍2013年10月7日,因受台风“菲特”影响,余姚市出现了极端天气,水淹余姚,本案就发生在这个特殊的时间和地点。蔡某,一个外地到余姚打工的普通妇女,生育了两个孩子,在这一天早晨骑着电瓶车出发到公司上班,但是晚上没有回家,丈夫询问公司得知蔡某没有上班,报警后于当日从附近河中打捞出电瓶车消息,次日打捞出尸体。随后,当地工伤认定部门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办理过程蔡某家人找到了本律师,告知当地工伤行政部门已经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希望委托律师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蔡某的死亡构成工伤。本律师在查看相关资料后,告知蔡某家属:根据法律规定,上班途中受伤构成工伤的,仅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个案件办理的难度非常大,关键在于蔡某是因何落水无法证明。如果不能证明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致,认定工伤的可能性非常小。蔡某家属告知当地交警大队曾经口头称无法排除交通事故的可能,但因为当天停电,路口的摄像头无法正常工作。而在打捞尸体时,蔡某家属有听到附近村民称当天早晨好像听到汽车喇叭声音,好像是交通事故。但这一切蔡某家属都无法查明,需要律师协助调查取证。本律师明确告知蔡某家属,取证难度很大,败诉可能性较大,但蔡某家属坚持要求起诉。于是本律师接受了委托,多次奔赴余姚市当地调查取证,但最终当地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无法证明系他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致。最终,本案行政诉讼一审败诉,法院判决的理由为没有法律依据。蔡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称其本人对蔡某的情况也非常同情,并提请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意见还是回归到法律规定本身,判决认定这种情况无法认定工伤。本案判决后,法官称已经将该类情况反馈至上级法院。本律师继续代理蔡某家属通过另外的途径寻求救济。办案总结法院判决的依据有两个,一是法律依据,二是事实依据。二者缺一不可。对法律规定的解读正确,对证据的搜集充分是案件胜诉的关键,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因为各种情况限制无法满足这两个条件,本案即是其中的代表。(本文系作者原创,引用、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构成侵权)
案件概况:本市某K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于8年前全资收购T公司股权及公司全部资产,作价900万,当时一次性支付全款,双方的实际控制人均系行业熟人,所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比较随意,合同条款比较粗糙。收购前的律师尽职调查,也没有正规执行。收购完成后,T公司更名为Q公司(K公司全资子公司)。2014年底,Q公司突然收到一份法院传票,上海某D公司某股东,起诉Q公司,要求解除8年前(收购之前)T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某笔建材购买协议,要去返还1200万货款,理由是:当年(6年前)T公司与D公司涉嫌虚假合同,T公司仅收取了1000万,但是并未发货,损害D公司股东利益。Q公司非常着急,要求K公司联系当年的股权出让人,经了解得知,该股东已经因病死亡。Q公司立即委托本律师团地处理,积极应诉。律师工作:1、首先向审理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因为Q公司自己对8年前,原T公司及股东的合同交易确实不清楚;2、律师查询当时双方股权收购的协议,研究对策;3、从原T公司财务人员(已经离职)了解上述1200万款项真相,及财务走账,发现:虽然T公司确实收到1200万,也没有向D公司发货,但是,在该1200万进账后,T公司当时股东已经将1200万分几次转入D公司当时实际控制人及家属、其他关联人的个人账户;4、经过调查:现在D公司的股东起诉,其主体资格有问题,D公司并未直接要求解除与T公司合同,也没有先申请D公司起诉;而且,D公司的该股东,虽然在工商登记为股东,实际并非真实股东,只是代持股东。5、经过调查:D公司股东之间关系非常复杂,矛盾重重,对于这个诉讼持不同意见。法院审理:焦点: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当时合同是否属于虚假交易,损害公司股东利益;1200万款项是否返还了原告的公司;我方策略:4项案件焦点,对我方最好的方案是,重点攻击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于是,我方申请案件中止审理,与D公司的其他股东商议,要求确认上述原告并非D公司真实股东,无股东权利。最后,上述原告的股东身份之诉,在另一法院开庭,最后确认其不是真实股东,挂名股东,无诉讼主体资格;真实的股东(隐名股东)对上述合同交易随不直接操作,但是已经通过相关文件确认其效力;法院判决:最后,判决驳回原告起诉。(我方当事人危机解除)律师评析:本案关系错综复杂,涉及公司股权转让的方方面面,公司股东争议的各种矛盾;但是,最值得当事人惊醒的是:涉及股权转让的项目,必须要有专业律师介入,否则风险很大,即使你当时认为没有问题,说不定若干年,你将成为被告,面临巨大风险。
最近,拼多多23岁女员工加班猝死事件突发,青春年华戛然而止不禁叫人唏嘘叹惋!,再加上后续拼多多事后不当表态、知乎跳预言家直接打脸拼多多,更是点燃众怒,彻底将此事件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对此,就案涉女员工家属的法律救济途径,笔者予以评述。一、关于加班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我国现阶段工伤认定的主要标准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相关条款即十四条第6款、十五条第1款。本案中,女员工猝死遂系长期加班所致,但死亡事件发生在下班途中,既非交通事故也非工作时间工作场合,所以从法律角度讲,除非当事人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工作时间内疚已经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情况,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在认定工伤不能的情况下,拼多多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家属仅可依据《劳动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向社保部门申请丧葬费及直系家属的救济费,但具体金额也寥寥无几。二、关于能否认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及相应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要求拼多多对女员工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证明三点:1、拼多多存在客观侵权行为;2、拼多多对侵权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3、前述侵权行为与该员工猝死存在因果关系。首先,我国《劳动法》对职工工时及加班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第三条更是进一步确定了“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作制度。显然,对于拼多多这样“996已是福报”的互联网大厂而言,加班时长远超法律规定,其侵权行为的存在是毫无疑问的。其次,拼多多的内部加班文化已是臭名昭著人尽皆知了。在拼多多5周年的庆典上,董事长黄铮发表内部演讲称拼多多全员都要开启“硬核奋斗模式”。努力奋斗没有错,但是无休止的过度加班必须叫停!毫无疑问,强迫劳动者超时、超量的劳动,是对其休息权的剥夺。而过劳死作为其极端的表现,直接侵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资本这种将员工看做其赚钱工具行为,显然具有重大过错!最后,在侵权行为与猝死结果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则存在着一定难度。如果后续尸检报告能够显示猝死系加班过劳致死,则因果关系显然存在,但多数报告并不能直接判定死因,这和死亡本身身体状况也存在重要关系。因此,这也就给司法机关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关于此类案件,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为几篇认定加班与猝死存在因果关系的判决书,其中以广州地区的判决最具代表性——一审((2019)粤0106民初9442号)、二审((2020)粤01民终6480号)。在该案件二审判决书中,尸检报告并未直接认定死因,但主审法官依然对其因果关系予以认定。在判决说理部分,法官写道“工作压力大以及不健康的作息时间均有损身体健康,这是一般人均知晓的生活和医学常识,一审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及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拓奇汕尾分公司对黄某冲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应当看到,主审法官作出如此判决是需要很大魄力的,也为后续类案的审理作出极大的表率作用,这不仅彰显了司法的公正,更体现出国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女员工家属在走法律救济维权途径时,可依据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拼多多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再多的赔偿款也无法挽回23岁花季少女猝死的后果,但坚决依法维权,却可以给逝者及其家属以告慰,给生者以警醒!近年来,以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加班文化日嚣尘上,“996福报”、“成为奋斗者承诺书”等荒谬行径大行其道。一时间大家好像对这种工作不停歇的机制已经习以为常。对此,不仅管理者要提升法治意识,要让劳动法里面的保护条款从纸面上走下来,因为,一个企业的发展如果以牺牲员工的健康为代价,必定走不长远。而对于打工人来说,也千万不要心存侥幸,拿命换钱最终的结果就是再拿钱换命。但,最怕的结果就是想去拿钱换命时,已经没有机会了。也正如央媒所说的,幸福是奋斗出来的,但奋斗不只靠激情,也要讲效率,切不能演变成「拿命换钱」。
自2016年开始,本所针对执行难的问题,进行了专项研究与实践,不仅对执行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综合且深入的梳理,并成功承办多起执行难案件,帮助委托人将原本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成功执行到位,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2019年,本所编制印发了《破解执行难》宣传手册,如有需要,请与本所联系索取。2020年开始,本所将实际承办的案例撰写成文,陆续发表在公众号及网站上,一方面希望将本所的实际经验与大家分享,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够与大家进一步沟通交流,共同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公司股东因减资增资变更的,可以追加减资股东为共同被执行人案情简介:本案系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红俊律师的经典案例,在执行实践中可以作为破解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方向,特与大家分享。为陈述方便,本案相关主体以字母代替。A:卖方公司,本所的委托人B:买方公司,被执行人C:B的股东,国有企业2015年5月,A与B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约定A向B出售货物,B支付货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随后,B拖欠A公司货款,经多次催款均不支付。A遂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但执行过程中,B始终无法清偿履行。2017年,A重新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执行案件,李律师在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发现B曾经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股东减资后又增资的行为,遂以C违法减资为由,要求追加C作为共同被执行人,但执行法院以B支付了部分执行款为由,未同意A的申请。随后,A以C违法减资为由另行起诉,并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但C不服提起上诉,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A的诉求。案件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终42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了我方的主张。随后,B积极与我方协商执行问题,A的执行难问题得以顺利解决。案件简析:在本案中,我们可以关注到以下几个点:1.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陈述到:“在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情况下,公司减资后又增资的,确实没有导致公司清偿能力和责任财产的减损。但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交易相对人对公司清偿能力和注册资本的信赖只能基于对股东的信赖,公司减资后又增资,导致公司股东发生了变化,对股东的信赖也就丧失了基础。”因此,在资本注册制下,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减资后又增资,实质导致了股东变化,影响了公司的清偿能力。2.因为B的减资增资行为,导致了A实际无法执行到位,已经产生债权无法实现的损害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支持追加股东C作为共同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3.在执行实践中,大量案件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执行而终止,导致了大量胜诉方实际无法执行到位。而很多申请人并未深入挖掘各方面的信息和途径,未进一步采取诉讼措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发现,有些执行难的案件并不是真的难以执行到位,而是没有采取有效的执行方案去推进,一旦推进了执行方案,往往最终的结果是非常理想的。(本文系作者原创,引用、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构成侵权)
近日,国家层面首提“加强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并严肃警告“互联网行业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一时间,风声鹤唳,“反垄断风波”引发舆论热议,笔者就此予以评述。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敲响了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警钟,依据《反垄断法》第48条、49条分别就阿丽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股权、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在新闻发布会中,市监总局负责人表示:通过公开上述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希望经营者认识到,《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主体,对内资外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目的是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虽然平台经济领域竞争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但互联网行业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所有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该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阿里、腾讯等互联网巨头股价应声下跌,案涉三家企业也旋即回应称,诚恳接受市监总局的处罚决定,并对其相关业务予以积极整改。关于上述处罚针对的违反“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为限制某一行业内形成一家独大的垄断局面,规定对占有市场一定规模的企业之间要进行并购、经营权联合或其他协议控制的行为,必须事先向国家反垄断执法部门依法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此次处罚的本质是上述企业的程序违法行为,并无实体违法。也即,上述企业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应当依法申报而未申报,继而受到处罚。关于实体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明市监总局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所以,在现行反垄断法律制度下,对案涉企业仅处以罚款而非强制拆分企业的处罚也较为合理。虽然该处罚数额对于上述三家企业来说仅九牛一毛,但国家却对互联网行业确释放了一个强烈信号: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反垄断的铁拳已经砸下来了!可能也有朋友会问,阿里、腾讯的产品确实是好用,给社会带来了极大便利,好企业做大做强也是理所应当,为什么国家要予以立法限制呢?1998年至2001年,大洋彼岸发生的互联网反垄断经典案件“美利坚合众国诉微软IE浏览器垄断案”可以找到答案。当年微软公司凭借着Windows操作系统,,真刀真枪的赢来了市场霸主的地位,而其后退出的IE浏览器,无论其自身产品素质几何,却是借助与Windows系统强制排他性捆绑,才获得了浏览器市场的垄断地位。而浏览器本身作为一种应用软件,本质上与办公软件或游戏软件一样,是独立于操作系统之外的,是否购买下载,下载谁家产品应该由用户自己决定,市场经济中,这种利用某一款产品的垄断地位自家其他产品打压其他竞争品获得另一品类的垄断地位,是绝对不能被容忍的。因为这种模式意味着对于其他所有PC软件创业者来说,只要微软看上了你的赛道,就可以模仿处一款类似的产品,然后利用绕不开的Windows系统直接把你的产品整垮,哪怕它并不是一款足够优秀的产品。最后,2000年合众国诉微软案的初审结果公布,微软被强制要求拆分成两个公司,一个做系统的公司和一个经营其他软件的公司,虽然最终微软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和解,但却给微软一个极强震慑。至此,微软放开了Windows其他浏览器的兼容性。当年,我们刚开始解除计算机和互联网时,无论是街头的网吧和学校的微机室,总会用IE浏览器那个大大的E字来指代上网,仿佛IE浏览器就是互联网,互联网就是IE浏览器。如果没有针对微软的那场反垄断诉讼案,很可能到今天所有人使用的仍然是IE浏览器。在没有选择和比较的情况下,我们不会觉得IE浏览器难用,只会认为浏览器就是这样,想象不到其他的可能。垄断的原罪往往不是从消费者身上赚钱,赚很多钱,而是让整个市场失去可能性,让所有人失去选择的权利,让人认为本该如此,只能如此。我们再把目光转向国内,互联网巨头们的做法则更进一步,这些年他们来展露的獠牙,五一显现了资本嗜血逐利的本质。拿打车平台行业为例,13年阿里系的滴滴、腾讯系的快滴不约而同的盯上了手机打车这块潜力巨大的市场。他们先烧钱补贴,即补贴司机也补贴乘客,笔者记得当年最夸张的时间里,打车一律一分钱,在这种疯狂的玩法下自然没有其他企业可以与之抗衡。等到所有司机都上了平台,乘客手机打车的习惯已经养成,资本巨头们相逢一笑泯恩仇,滴滴、快滴合并。尔后,巨头再撤掉补贴,凭借着牢牢收割消费者的流量与数据,肆意提高信息中介费用比例,这场资本入局降维打击的游戏至此“圆满结束”。现今,资本巨头的触角已经伸入到绝大多数赚钱的行业,并通过本身拥有的资金、资源、品牌优势来碾压其他公司。正如大家所看到的,阿里、腾讯这俩互联网巨头,各自招兵买马,带着旗下一众小弟,挟资本之力,席卷市场各个领域,所过之处,顺生逆死。今天很多人觉得,淘宝只能用支付宝支付是天经地义,微信不能分享其他公司的链接也是理所当然,百度搜索排名靠前的是重金买位次的“莆田系”是不可避免的,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的想象力已经被垄断锁死了。这样持续下去,终有一天当你打车、网购、订机票、叫外卖、刷短视频只能在某几个APP上实现时,巨头们是不是还愿意把用户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又有谁能来约束这些巨头。所以,当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敲响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警钟,是十分必要的!值得一提的是,一个月之前,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意见稿,这一反垄断领域的新法就是互联网平台巨头们准备的紧箍咒。比如该指南的第17条差别待遇,……(一)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二)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大数据杀熟,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遭到反垄断的处罚。再如,第18条经营者集中,……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VIE架构设立的公司,通俗来讲就是利用了现行法律制度体系的漏铜,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把自己在形式上包装成域外公司,从而绕过国内相应机关的监管,实现监管套利。我们所熟知的阿里、腾讯等巨头企业均是采取这种公司架构模式。相信,这部新法正式实施后,一定可以让擅长七十二变的互联网平台巨头无处遁形,老老实实接受国家监管。新法出台后,反垄断法将不再是沉睡的法律,人民将有更强力的法律武器,去抗衡平台经济领域的资本巨头。不过,这条反垄断的新法,目前还在征求意见的阶段,既然是意见,不免会有资本巨头的意见,所以我们普通消费者的意见也十分重要。这里,笔者建议大家不妨都提出自己的看法,可以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中留言,发出更多支持的声音,为国家的反垄断事业,也为我们每个人自己的利益积极献言献策,团结普通人的力量,把这些资本巨头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高举反垄断铁拳,对他们说不!所以让我们一起持续的关注这场反垄断风波吧,因为它真的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
你好!怀孕不是法定解除合同事项,不可解除
你好!建议变更户主。对将来继承会有影响
你好!不合法,您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去起诉
你好!如果您想要解除合同可以不去,但是要与单位协商一致。
你好!工资单,还有聊天记录,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你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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