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3日21时许,被害人苏某敏误入沈海高速公路(下行)2219公里+800米处,从中央隔离带向右步行横穿高速公路,被被告戴某水驾驶其所有的轻型货车碰撞倒地后,又被随后驶来的大型车辆碾压驶离现场(该车信息不详)造成苏某敏当场死亡及货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高速交警认定,被害人苏某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戴某水和另一大车驾驶员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本律师为被害人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将戴某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公司(交强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公司(商业险)告到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洛江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5月9日做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1万元;二、原告其余损失468424.15元,原告自行承担90%,被告戴某水承担10%即46842.42元,此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直接支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