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某厂向原告广东省珠海市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多次购买金刚石工具,但货款大多没有即时结清,截止2011年01月11日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某厂共欠原告珠海市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三十多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
      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杨乾举律师接受本案原告珠海市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后,给予原告积极的指导取得了对本案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关键证据,并于2013年4月22日将福建省晋江市某厂推上被告席。
      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三十多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并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某厂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终审裁定,按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某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目前本案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