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82921时许,在洛江区双阳阳新街路段,原告许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阳新街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事故路段时,与被告刘某法违章驾停于路右的BT014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粤BAP97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许某某受伤及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许某某被送往解放军180医院住院治疗直至20130921出院,前后共住院23天,出院诊断为:1、面部多发骨折;2、右侧前颅窝骨折;3、面部多发挫裂伤,4244344外伤性缺失,525嵌入性脱位。出院之后,又多次到180医院进行治疗,至今体内仍有固定物留置和疤痕需整形、牙齿需修复。

2013年1210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许某某:1、损伤评定为十级;2、护理时间评定为60日;3、误工时间评定为180日;4、后续治疗费评定为人民币18000元。

2013年1011,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泉洛公交认字(2013)第30070号责任认定,原告许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法承担次要责任。

2014年1月7日,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杨乾举律师接受本案原告许某某的委托将刘某法、深圳市鑫泉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欣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盐田支公司告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于2014年4月1日作出调解书,原告许某某最终获得十二万多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