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9日凌晨3时许,倪XX(女,湖北人)在石狮市某酒店门口雇乘被告人吴X的摩托车,后双方因车费发生争执,倪XX要求被告人吴X将其载回原处。被告人吴X将倪XX载到石狮市某中学一偏僻路段的水沟边时,将倪赶下车,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吴X即拿出车上的铁棍连续两次击打倪XX头部,致倪受伤倒在该水沟的护栏上,后又用双手抓脚将其推翻过水沟护栏,致被害人倪XX掉落水沟溺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倪XX左侧枕部二创口创沿不齐,符合钝器作用所致,且气管、细支气管内均见有溺液污物,肺组织检出硅藻,符合生前溺水死亡。事后,被告人吴X将被害人倪XX随身携带的手提包拿走,后逃离现场。

  本律师接受被害人家属的委托后,依法向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严惩被告人;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处理后事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共计人民币452790元。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07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吴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吴X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XX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五万二千七百九十元。


吴X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后确定由杨乾举律师担任吴X故意杀人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倪XX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代理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吴X故意杀人罪名成立,致害手段残忍,行为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予以严惩。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XX诉被告人吴X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经过开庭审理,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我们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作为被告的吴X故意杀人,给被害人的亲属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补是精神损害,庭审时从公诉人的讯问得知被告人吴X作案之后拆除摩托车的挡风板、扔掉作案时穿的迷彩服、藏匿杀人凶器钢管此种等等行为,说明被告人积极销毁罪证,企图逃避法律追究,行为非常恶劣,加之又有前科请求法庭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严惩被告人以彰显法律的威严和公正。

2.根据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要求被告人吴X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害人家属处理后事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452790元。

二、赔偿依据及计算标准。

1.  死亡赔偿金:4356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参照2011年度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1年度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781/年,以及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被害人户籍证明为城镇户口。其计算标准为:21781/年×20=435620元。

2.  丧葬费:16170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7条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计算。参照2011年度福建省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32340/年。其计算标准为:32340/年÷12×6=16170元。

3.  家属处理后事交通费500

4.  家属处理后事食宿费500

以上共计452790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望采纳。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

                 杨乾举律师                                    

                2012年11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