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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中正与招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工伤医疗保险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招远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曲中正诉被告招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第三人山东金**限公司工伤医疗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给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中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中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曲中正,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 被告:招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住所地:招远市。
  • 负责人:于*,男,书记。
  • 第三人:山东金**限公司,地址:招远市。
  • 法定代表人:王**,男,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涛
  • 审判员王新东
  • 人民陪审员李宝莱
  • 书记员邵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