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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生委与程**、王*行政非诉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繁昌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程**、王*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征决(2014)02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征决(2014)02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
  • 法定代表人:彭**,主任。
  • 被执行人:程**,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 被执行人:王*,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玉香
  • 审判员杜林
  • 审判员王有才
  • 书记员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