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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沛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丰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不服被告沛县人民政府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2012)沛注字第1号关于注销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处理决定,认为被告侵犯其合法权益,2013年5月3日向徐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月26日徐州**民法院指定丰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韩**、被告委托代理人屈**、刘*、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颜世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3月3日原告冯**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冯**(冯**),退休职工。
  • 委托代理人李明,男。
  • 委托代理人韩德勇,男,1961年9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 被告沛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沛县歌风路11号。
  • 法定代表人吴**,男,县长。
  • 委托代理人屈云海,男。
  • 委托代理人刘忠,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徐州市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沛县汤沐路东首路北。
  • 法定代表人满**,男,局长。
  • 委托代理人颜世军,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念鑫
  • 代理审判员李娇娇
  • 人民陪审员李正远
  • 书记员张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