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与眉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被告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已主动将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眉彭国土资监决字(2015)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予以撤销,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眉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