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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眉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被告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已主动将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眉彭国土资监决字(2015)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予以撤销,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眉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
  • 委托代理人汪庆丰,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眉山市国土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徐**,该局局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彭英
  • 审判员姚晓莉
  • 审判员周明光
  •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