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与李**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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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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