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孙*、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撤回对被告孙*、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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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孙*、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撤回对被告孙*、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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