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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利辛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01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男,汉族,1958年0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 被告:吴*,男,汉族,1985年09月0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飞
  • 书记员李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