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利辛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01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正文
法院:利辛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01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