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与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平乐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雷*,女,194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广西平*山村委茶腊村4号,身份证号452330194409302927。
委托代理人:吕*,平乐*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林*诉被告廖*、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