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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平乐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雷*,女,194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广西平*山村委茶腊村4号,身份证号452330194409302927。

委托代理人:吕*,平乐*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林*诉被告廖*、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林家旺。
  • 委托代理人:李新金,平乐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 被告:廖*,男,194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山村委茶腊村4号,身份证号452330194308282912。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莫凤强
  • 审判员陶敏
  • 代理审判员贾亚妮
  • 书记员姚靖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