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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4年7月29日,被告因和原告等人合伙经营育肥羊产业,向原告借款22000元,约定月利率1%,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于该项目结束后提出要钱,被告至今未还。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孙某某于2015年的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借原告人民币2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4年7月29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孙某某承担175元,原告蔡某某承担1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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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蔡某某,男,汉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农民。
  •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无业。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郭宝才
  • 书记员:王霞